酒後逼脫褲強舔下體 桃園色男認錯再賠10萬...輕判緩刑

▲桃園市呂姓男子去年6月經由友人介紹認識年輕男子,邀約至其住處飲酒,凌晨後友人先離去,呂違反男子意願撫摸身體後令其脫去褲子,舌舔其下體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呂姓男子去年6月間經由鄧姓友人介紹認識一名年輕男子後,某日晚間邀鄧及男子至其住處飲酒吃消夜,酒過三巡後,鄧先行離去,呂竟趁2人獨處之際違反男子意願先撫摸其身體,命男子脫去褲子,否則不讓其離去,呂趁酒意以舌舔男子下體強制猥褻得逞。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呂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支付10萬元,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呂姓男子去年6月間透過鄧姓友人介紹認識一名年輕男子,呂男遂於去年7月1日晚間9時許,邀約鄧姓友人與男子至其住處飲酒吃消夜,直至凌晨零時許,鄧姓友人離去,呂男趁2人獨處之際,不顧其抵抗並違反其意願,先撫摸其身體,要求照着指示作,否則不讓其離去,要求男子脫下褲子,男子爲求順利脫困只好脫下褲子,呂男遂以舌頭舔其下體,藉此強制猥褻得逞,男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復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被告呂男坦承犯行不諱,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法官認爲被告論述與告訴人、證人證述相符,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理時,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且與告訴人經院方調解成立,願意賠償告訴人損失,法官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念其因一時疏忽犯下本罪,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堪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且無再犯之虞,法官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被告應向被害人支付1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