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廣告主要有臺灣法律代表 數發部:打詐專法4面向管理

有關民衆於社羣平臺連署要求廣告平臺實名制,數位發展部表示,鑑於過去境外平臺無法納管問題,已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網路廣告平臺,並已研擬廣告實名制相關規範,賦予網路廣告平臺防詐義務,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爲詐騙工具。

數發部表示,4面向規範重點,包含一、全面驗證廣告主及出資者身分、訂定防詐計劃以及發佈透明度報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分析網路廣告服務之詐欺風險,制定詐欺防制計劃及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佈透明度報告。

二、廣告中揭露必要資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標示使用深度僞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

三、要求應指定我國境內法律代表,協助域外業者落實法遵:爲解決過去境外業者無法管理的問題,境外業者須書面指定我國國民、法人或律師、會計師事務所作爲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等事項。

四、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涉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衆持續接觸涉詐欺廣告。

數位部進一步表示,期待立法院朝野政黨儘速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法源要求網路廣告平臺防詐義務。數位部持續依據行政院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所訂「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策略,以「增加犯罪成本,減少民衆財產損害」爲目標,達到保護民衆財產安全的終極目的。打詐專法已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通過後將有效源頭管理,減少民衆接觸及誤信詐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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