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銀川女子花7萬餘元整容無效,醫美公司被判退還所有費用!
(原標題:警示 || 銀川女子花7萬餘元整容無效,醫美公司被判退還所有費用!)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在追求美、追求“凍齡”的這條路上,大家還是要警惕“美麗陷阱”,以免遭受損害,引發糾紛。
市民李女士花7萬餘元在銀川市一家美容整形機構做完醫美項目後,不但沒有效果,而且身體還出現了各種不適,雙方因此對簿公堂。近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大新法庭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警示 || 銀川女子花7萬餘元整容無效,醫美公司被判退還所有費用! (來源:非微信抓取)
花7萬餘元整形卻“打水漂”
2023年12月11日,李女士前往銀川市某醫療門診有限公司,就相關醫美項目進行諮詢,並通過微信向該公司工作人員轉賬2980元會員費。2023年12月20日,李女士與該公司達成醫療服務合同,該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實操方案會員確認單》,上面寫明瞭需要診療的內容,包括對李女士中庭提升、太陽穴和眼部年輕化、消除擡頭紋、外輪廓固定等。
當天,李女士在實施面部、頸部全麻後,注射了醫用膠原充填劑。讓她沒想到的是,之後她一連多天都備感不適。爲此,她再次前往該公司要求查看主診醫師的職業醫師資格證書,索要自己的病歷、注射藥品明細,並提出退款,但均被對方拒絕。
在庭審中原告認爲,被告承諾在術後要達到一定的整容效果,可不但沒有達到效果,還讓自己的身體備感不適,因此原告認爲被告存在欺詐行爲,要求退還所交納的美容費用及三倍賠償。
李女士消費期間是否被欺詐?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興慶區人民法院大新法庭副庭長周娟認爲,此案首先要確定原告此次的美容整形行爲是不是一種消費行爲。周娟告訴記者,醫療美容可以分爲治療型醫療美容和消費型醫療美容。消費型醫療美容合同就診者並非爲醫治疾病、恢復健康,而是爲滿足美化外觀的個人需求,有較強的可選擇性及自願性,就診者爲滿足個人生活消費需求而接受服務,具有較強的消費色彩,符合消費者的特徵。
醫療機構不論組織形式如何,目的都是提供有償醫療美容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特徵,而李女士的行爲屬於消費型醫療美容的範疇。
作爲被告的銀川市某醫療門診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爲呢?對此周娟表示,消費型醫療美容消費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醫療美容機構如果存在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讓消費者在消費期間存在誤解,或者醫療美容機構和主診醫生沒有相關資質,卻從事醫療美容或整形業務,都可以認定爲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醫療美容機構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該案中,被告具有相關資質,主診醫生也有醫師資格和從事外科醫療美容的相關資質,在營銷過程中也沒有誇大其詞,所以不存在欺詐行爲,也就是說,李女士三倍賠償款的訴求,法院不能滿足。”周娟說,雖然李女士三倍賠償的主張沒有被法院支持,但這並不意味着被告公司就能不履行應有的法律義務。
主診醫生不合格 未告知注意事項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李女士的主診醫生是有相關資質的,但是審理髮現,他並不具備6年以上的整形美容外科相關工作經驗,而且手術前也沒有書面告知原告及家屬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及注意事項,且沒有取得原告本人及家屬簽字同意。
”周娟告訴記者,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有職業醫師資格證,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注冊,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學等相關專業臨牀工作經驗。
“主診醫師不合格,違反了行業規定,應該被相關監管部門處罰。”周娟說。最終經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全額退還了原告李女士交納的72980元的相關費用。
周娟表示,在諸多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由於消費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術前對自己的主診醫師的資質不夠了解,也不要求與醫療機構簽訂書面的醫療美容服務合同,導致消費者在術後維權困難。
記者: 王輝 張浩文
編審:申亮
監製: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