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三讀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

立法院29日院會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姚志平攝)

臺灣近年因精神疾病引發的社會案件頻傳,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精神衛生法》自1990年公佈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而臺灣近年因精神疾病引起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臺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小燈泡事件、鐵路弒警案、超商店員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行政院會今年初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現行《精神衛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爲保障嚴重病人權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若經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的必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爲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0天。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間從5天改爲7天,強制鑑定從2天內完成改爲3天內完成。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三讀條文提及,有關《精神衛生法》的施行日期,除了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佈後2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