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筆錄程序有瑕疵 涉毒男逃過勒戒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洪姓男子被南投警方帶回驗尿呈毒品陽性反應,一審被裁定送觀察勒戒,洪男不服抗告控訴警方執法不當。二審調閱警方作筆錄影像,發現「僅有畫面,沒有聲音」,且洪男嘴巴幾乎沒動,但警員手卻一直打筆錄,質疑警方採尿、唾液卻不同時送驗DNA,程序有瑕疵,撤銷駁回,全案確定。

南投地檢聲請指出,洪男吸食安非他命,二○二三年經南投縣刑大持檢方鑑定許可通知到案,採尿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聲請送觀察勒戒。南投地院一審時,洪男否認吸毒,主張採尿程序不合法,一審認爲,警方有先出示驗尿鑑定許可,認程序合法,裁定送觀察勒戒。

洪男不服抗告,主張警察執法有問題,警方找他時先問有沒有偷東西,以竊盜罪將他帶去派出所內驗尿,但採完尿不是他親自封存,事後作筆錄關於買毒品時間也不是他所陳述,他在筆錄簽名是想快點離開,但後來沒被起訴竊盜,不知道爲何要被送觀察勒戒。

臺中高分院調查,南投刑大執行毒品案通訊監察時,發現監視器拍到一名藥腳和洪男住處僅相距一百公尺,從長相研判可能是洪男,因此南投地檢聲請驗尿許可;但洪男表示,監視器拍到的不是他。

二審再查,洪男否認警詢時自白吸毒,調閱警方警詢影片檔,卻「只有畫面,沒有聲音」,承辦員警稱原因不明。警方還對洪男採驗唾液,但卻只將檢體送驗毒品成分,沒比對DNA,法院是兩度詢問警方鑑識結果,再詢問調查局,才知警方根本沒送驗DNA。

二審認定警方筆錄、尿液採證過程均有疑問,排除證據後撤銷原裁定,駁回檢方聲請,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