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生優先當巡官 39警認違憲敗訴

羅員等39名警員警政署提告,訴請派任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職務,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們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39名資深員警從警大警佐班第4類訓練結業,取得巡官資格後,認爲明明有缺額,警政署卻保留給警大四年制學士畢業生,拒絕立刻派任。39人認爲此制度違憲,提告請求警政署任用他們爲巡官。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警政署爲維持警力精壯,做法並無不妥,判39人敗訴。可上訴。

2011年前錄取警察三等特考的員警,若無警大學歷無法升任巡官,司法院釋字76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內政部2018年間增設警佐班第4類訓練,這些員警只要通過訓練,就具有巡官資格。

提告的羅姓員警等39人,1988至1993年分別通過乙等警察特考,已獲頒警大警佐班第4類結業證書,2020年3月12日申請分派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職務,警政署以缺額不足通知無法立刻派任,須依序候缺派補,39人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

他們主張,警政署聲稱員額有限,卻又保障警大四年制學士班畢業生優先派任,顯有差別待遇。他們從事警職多年,理應優先於毫無經驗的畢業生,且現有職缺299人,訴請派任他們爲巡官或相當職務。

北高行認爲,《公務人員考試法》未規定考訓及格者,就一定要分發特定職務,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就算通過相關考試或特考,也只取得任用「資格」,若無相當職缺可任官時,可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羅員等人雖稱警政署保留缺額給警大畢業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但警政署解釋是爲維持警力精壯,避免人力斷層及多元取才,才控留必要職缺,理由正當,認定39人無請求派任特定職務權力,判他們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