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性侵未成年少年判7年2月 父母求償200萬

鄭姓男子是名警察,因對未成年少年小新(化名)爲性交行爲,並於過程中拍攝性影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鄭姓男子身爲一名警察,卻涉嫌對未成年少年小新(化名)進行性交行爲,並在過程中拍攝性影像。鄭男因此被依據「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小新及其父母隨後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鄭男賠償2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鄭男應給付小新40萬元,小新父母各20萬元。該判決可上訴。

原告主張,鄭男作爲一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警察,卻利用網路結識小新。明知小新於2022年5、6月間未滿14歲,仍對小新進行性交行爲,並拍攝性交影像。此舉侵犯了小新的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及隱私權,導致小新身心受創,承受精神痛苦。

小新的父母除憂心小新的身心狀況,還需陪同小新對抗內心創傷。因此,他們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主張自身也受到侵害,精神受有相當痛苦且情節重大。爲此,請求鄭男賠償精神慰撫金,其中小新請求100萬元,小新的父母各請求50萬元。

鄭男則辯稱,根據刑事判決認定,其對小新的性交行爲未違反小新的意願。因此,小新的父母對小新的監督權並未受到實質損害。他聲明,原告的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駁回。

然而,法院認爲,鄭男明知小新未滿14歲,卻仍與其發生性交行爲,並將性交過程拍攝下來。此舉構成侵害小新性自主人格權、貞操權的故意侵權行爲。鄭男的行爲造成小新身心受創,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

此外,小新的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小新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鄭男的行爲嚴重影響了小新的身心發展。小新的父母除需陪同小新面對痛苦,自身也遭受痛苦,並需付出更多心力關懷、陪伴、輔導小新。他們必須重建小新的正確性觀念,教導小新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犯,以及對人性之信賴與正當社交觀念。這些都是爲了避免小新的身心狀況、兩性關係產生偏差,造成日後心理陰影等負面影響。

因此,法院認定小新的父母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鄭男賠償精神慰撫金,具有依據。判決鄭男應給付小新40萬元,小新的父母各20萬元。該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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