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偷喝同事9元養樂多 判罰2千
臺北市警文山一分局警備隊陳姓警員,隨手喝掉隊部冰箱中同事的「養樂多」,結果惹上官司。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陳自白犯罪,法官依竊盜罪判他罰金2000元,緩刑2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陳偷喝的養樂多,依照統一發票記載,價值僅9元並不高,判處陳員的刑度足以評價他的不法行爲,且犯罪所得的刑法重要性並不高,不再宣告沒收。
今年6月11日中午12時許,陳姓員警在分局警備隊的辦公室,看見冰箱內有同事放的養樂多,隨手拿取飲用,同事發現養樂多不見後報警處理,案經檢察官偵辦,將陳姓員警依竊盜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北院審理時,陳姓員警坦承偷竊,還庭呈職務報告書、悔過書給法官。他向法官表示,上次也誤拿過被害人的養樂多一次,被人發現;這次,冰箱內是放了一打養樂多,「我從其中拿取1瓶」;法官認爲,依陳所述,他先前已有相類似的經驗並經人告誡,應有縱使爲辦公室冰箱內的物品,也不應該隨便拿取的認知,主觀上有竊盜犯意。
法官認爲,陳爲現職員警,是執法機關一員,卻竊取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由於沒前科,也當庭道歉,雖然被害人認爲他多次不告而取,不願原諒,還建議法官加重其刑,但終究犯罪所得不高,判罰金2000元,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