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本公積配息規範放寬 10家金控可動用

金管會去年10月中公佈「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針對金控動用法定盈餘或資本公積等「老本」配發現金股利,明定須符合資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財務結構及槓桿度等4道門檻,且符合資格仍需送金管會個案審覈。

由於金控業在修法公聽會中反應上述規定過度嚴格,金管會經研議後決議採納外界意見,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2者規範脫鉤,前者仍維持4道門檻規定、但較草案略有放寬,後者則僅需符合2條件即可動用,較草案規定大幅放寬。

金控欲動用法定盈餘公積配息,需符合4道門檻,包括:一、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額50%。二、近1年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的財務資料複覈的集團資本適足率,在配息後須逾120%、且須經會計師複覈,各子公司應符合各業態相關資本適足率規範。

三、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檢及最近1年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的財報,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應達各業別相關規定。四、金控最近一年雙重槓桿比未逾115%,相較於草案刪除須高於同業平均,以及負債佔資產比與財務槓桿度規定。

相較之下,金控欲動用資本公積配息,則僅需符合2條件,包括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列資本公積,以及配息後的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逾120%、各子公司應符合各業態相關資本適足率規範。

若以2023年半年報試算,共有10家金控符合資本公積配息規定放寬後的資本適足率門檻,包括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臺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及臺灣金,但沒有金控同時符合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的4大規定門檻。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此法規僅規定金控以「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須符合的特定財務條件。若金控以歷年累計獲利的「可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或以「公積」發放「股票股利」,則均不適用此法規。各金控可依據經營狀況,自行考量是否動用公積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