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資產重分類救淨值 壽險業需依3規定辦理

今年以來多國央行爲壓抑通膨而啓動升息,其中美國聯準會半年來連續升息達3個百分點,且年底前仍可能再度升息,造成全球股債市劇烈波動,已有多個國際組織提醒,短期內大幅升息可能影響金融穩定。

而臺灣因尚未完全接軌IFRS 17「保險合約」,資產面雖已反映保險業持有債券價格下跌,但負債面尚未以公允價值評價,無法完全反映升息對資產與負債影響,使持有龐大股債部位的壽險業面臨空前淨值蒸發風暴,並期盼依規定啓動資產重分類,避免評價波動影響淨值。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𪸩表示,會基會7日已回函提供參考指引,保險業若規畫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如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OCI)的債券部位改爲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應依IFRS 9相關規範及會基會參考指引辦理。

張玉𪸩強調,個別公司能否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仍應由公司管理階層與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管理模式及相關事證進行判斷,管理階層必須能清楚解釋經營模式改變的合理性及留存佐證,相關程序及資訊揭露並應依保險法及證交法相關規定辦理。

張玉𪸩表示,由於金融資產重分類屬於會計政策、並非金管會監理措施,因此若壽險業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不須向金管會報備。同時,爲維持保險業資本穩健,張玉𪸩表示,對於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的保險公司,將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避免重分類使分派股利增加。

不過,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若公司確定變更經營模式、欲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已屬於需發佈重大訊息公告範疇。無論是上市櫃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對於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均有一定規定,如需在董事會決議後一定時間內發佈等,提醒各公司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