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監管防風險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迎新規
人民網北京11月16日電 (記者杜燕飛)爲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立足主責主業,增強收購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金融監管總局15日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並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週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辦法》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辦法》規範業務流程,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強化管理、規範運作,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
《辦法》強化風險防控,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當前,我國不良資產市場對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爲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產主業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上述負責人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揮獨特功能優勢,專注不良資產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爲新形勢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