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裡長詐取回饋金捐宮廟 一審判7年10月
金門金沙鎮大洋裡前里長吳有泰,被控里長任內以不實計劃詐取回饋金新臺幣38萬9000元,並捐給大洋裡內宮廟;金門地院審理,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10月。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吳有泰任金沙鎮大洋里長期間,明知大洋裡廟宇環江宮剛完成牆面油漆防水工程,卻在2020年12月向金沙鎮公所提報「環江宮整體牆面修繕美化及防水工程」計劃,經金沙鎮公所陳報環保局覈定回饋金38萬9000元。
吳有泰並指示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王男,以其工程行名義開立買受人爲金沙鎮公所、品名爲油漆防水工程、金額爲42萬元不實發票,吳有泰再以此發票等資料,向金沙鎮公所申請撥付回饋金38萬9000元;之後鎮公所將回饋金匯至王男工程行銀行帳戶,王男在2021年1月15日將回饋金交付吳有泰,吳有泰再把回饋金以其個人名義,捐贈給6間大洋裡轄內宮廟。
判決指出,此案回饋金屬於專款專用性質,金沙鎮公所與吳有泰往來公文中有記載「不得用於指定用途以外支出」文字,而吳有泰確實有收受公文,應可知悉申請到的回饋金不可使用在申請事項以外名目。
判決表示,受捐贈宮廟的管理機關是金門縣民政處,非大洋裡辦公室,吳有泰捐贈廟宇行爲不是與公務相關的正當支出或用途;此外,判決也認爲金門羣衆大多信仰各自住所附近廟宇,吳有泰將回饋金捐獻給6間宮廟,有極高機率會產生「綁樁」廟宇主委情狀,進而使主委協助在平時替里長宣傳好名聲。
判決指出,吳有泰詐得回饋金38萬9000元行爲,與王男同時觸犯明知不實事項而填制會計憑證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爲想像競合犯,刑法規定從一重論,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吳有泰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8萬9000元。
此外,判決指出同案被告王男,本可透過正常施工爲自己獲取合法利益,竟爲個人日後能與吳有泰繼續合作,配合吳有泰共同詐取回饋金。法院最後認爲,王男非提出回饋金申請書及向金沙鎮公所請款之人,參與犯罪實行程度較吳有泰輕微,依刑法減輕其刑,最後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