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針織衫打開竟是小米3C 報關行挨罰147萬上訴成功

報關行報運針織衫」卻進口小米3C產品,遭海關裁罰147萬元,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走私」與「虛報」不同,認爲原審未說明清楚,判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北部某報關行2017年間報運進口一批「針織衫」,海關查驗發現竟是小米的3C產品,認定報關行走私,裁處147萬餘元罰鍰並沒入貨物。報關行提告救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走私」與「虛報」不能混爲一談,故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報關行曾於2014年8月私運貨物進口挨罰,2017年10月13日又以「針織衫」等貨名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4袋。臺北關查出實際來貨爲小米手環2代1440組及小米掃地機器人30組,認定報關行爲規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NCC)管制,私運貨物進口,遂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貨價1.5倍共147萬4506元,並沒入貨物。

報關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只是受其他公司委任運貨,不知該公司報運貨物與實際貨物不同,且他們只是「申報不實」,而非《海關緝私條例》定義的「私運」,但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認,判報關行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認爲,爲了避免「未申報私運」及「申報不實」混淆,立法院過去就針對《海關緝私條例》修法,可見兩種確實是不同的違規態樣,但原審卻以「私運」之責論「申報不實規避管制」之罰,法令適用有先後矛盾的違誤

此外,報關行主張他是受其他公司委託運貨,原審卻未釐清兩者間的行爲分擔,就認定報關行是私運行爲人,致無法查清楚本案是未申報私運,還是申報不實規避管制,也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因此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