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大陸貨品夾帶違禁紅棗農產 桃檢:合乎規定不起訴

周姓女子去年9月自中國山東省輸入貨品中有2箱紅棗鮮果通關時被海關查獲送辦。(示意圖/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設籍臺北市周姓女子去年9月間大陸進口39件貨物,通過海關時被查出夾帶2箱紅棗鮮果,涉嫌違反農委會植物檢疫規定被送辦,周女偵訊指稱,大陸公司寄來之貨品,並不清楚含有紅棗鮮果;桃園地檢署指出,根據檢疫規定,中國山東與山西生產紅棗鮮果除外地區爲禁止輸入臺灣,周女進口紅棗鮮果產自山東,並不在此限,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018年9月間,某成衣公司負責人周姓女子從中國進口39件貨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輸入貨物39件,貨物通關時,被發現其中有淨重4公斤的2箱紅棗鮮果,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被送辦。

周女在偵訊時供稱,她在大陸地區友人在秋節前告知會寄給她禮品,因此寄至該公司大陸分公司,再由分公司人員將紅棗一併放入其他成衣貨品寄回臺灣,她並不清楚友人寄給她的秋節禮品是紅棗鮮果。

桃檢表示,根據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將中國山東、山西省棗屬鮮果實除外,其他地區生產紅棗果實禁止輸入我國,周女進口的紅棗鮮果是產自山東省沾化縣,應該不屬於禁止輸入產地,周女並未違反規定,已予她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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