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準則 明訂負債認列依據

黃厚銘指出,這次針對實務作法上常出現的三大分歧一次釐清,一是具合約條款的長期借款負債,明訂以「資產負債表日」來考量是否能遵循合約條款,評估其流動性分類,資產負債表日後才須遵循的合約條款,則不影響負債流動性分類。

例如甲企業帳上有一個五年到期的長期借款,與銀行約定好2023年12月31日爲資產負債表日,這筆借款的附帶條件是「2023年12月31日時公司財務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必須超過100%、2024年6月須到150%,企業雖然2023年12月31日可達100%,但預測明年6月恐不到150%時,以往銀行可能會因此提前收回借款,造成企業更大的短期還款壓力;新制就只要看資產負債表日那天是否有符合標準,只要符合就可認列爲「非流動負債」,而不必被列爲流動負債。

二是可轉債認列,黃厚銘說明,可轉換公司債由「純債券部分」及「將債券轉換爲股份的轉換權」所構成,若這二部份「分開」認列的話,即使轉換時間在12個月內也不必列爲流動負債,但若純債與轉換權綁一起,未來12月內可轉換的話要全部列爲「流動負債」。

三是「非流動負債」,若意圖或預期提前於資產負債日後12個月內清償,仍應分類爲「非流動負債」,並應揭露清償時點的資訊。例如公司有一筆5年長期負債原本放「非流動負債」項下,但在12月31日時決定提前在明年還掉,依然算在「非流動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