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非法境外保單五大風險 不能作所得稅列舉扣除還得交遺產稅

金管會今日示警五大風險,要民衆勿買非法境外保單。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今日特別提醒,民衆切勿購買不肖業者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在社羣媒體、網路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也提示五大風險,其中,由於境外保單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且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亦即,這筆給付就得交遺產稅。

保險局統計,從民國97年統計迄今年上半年,有40件不法境外保險在臺銷售的案件移送至調查局,調查局偵辦中有一件,剩下都已在檢地署、法院待審共39件,其中以100年超過10件爲13件的件數爲最多,其中以來自香港、美國較多。

金管會表示,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都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也就是所謂的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五大風險:

一、保險爭議處理: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爲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

四、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

五、另境外保單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亦即,相關的給付不能排除在遺產範圍,就得交遺產稅。

金管會並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爲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上述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