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出招! 大同股東會爭議案移送檢調
大同股東會改選引爆爭議,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9)日表示,大同公司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股東權利的行使都有公平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然而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譴責這種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爲。
黃天牧指出,站在金管會立場,依法能處理權限進行盤點,同時爲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並釐清相關爭議,金管會及周邊單位已積極對大同公司及案關人員採行措施。
首先是經查覈這次股東常會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第二,集保公司查覈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的規定,金管會已於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迴應內容及調查事證的結果,適時爲必要的處分,包括不予自辨股務在內。
第三,投保中心已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今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的行使等行爲,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的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豔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於同日下午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市場秩序。
第四,證交所於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與依據,因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證交所已於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2日起有價證券列爲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
此外,對大同的監督,證交所目前已採行的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等,證交所並將視情況需要,督促該公司發佈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的複覈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