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7歲以下兒童 黃線臨停不限3分鐘

12月起接送7歲以下幼兒,不受臨停3分鐘限制。(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路政司昨日宣佈,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的處罰最高罰將提高到1萬8000元;以及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爲2個月等3條新規定,將自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院今年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項條文,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法規修正後比照接送行動不便人士,讓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爲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例如計算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張舜卿強調,紅線維持禁止臨時停車,到黃線臨時停車並進行接送,纔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此外,警方也有行政裁量權,例如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兒童上下車,但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時,可視個案免罰

立院日前也修正「道交條例」第55條,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的處罰,也將於12月1日起上路。張舜清說,修正重點主要爲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

張舜清指出,配合本次修法,交通部公路總局製作了「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以10種常見的散落物態樣並對應車型案例,搭配圖文說明、對照表及叮嚀方式編定,讓貨車駕駛人更加清楚知道如何穩妥裝載貨物。

「道交條例」修正的還有第90條,一般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爲2個月,目的是爲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同時減少駕駛被連續開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