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3年小三找上門隔天就離婚 得知外遇生子正宮怒求償200萬

女子發現丈夫被杜姓女同事提起請求認領子女訴訟,且該名未成年子女年齡已7歲,因此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1名李姓女子與丈夫2009年結婚於2022年離婚,事後2人於聊天時李女發現,丈夫被杜姓女同事提起請求認領子女訴訟,且該名未成年子女年齡已7歲,李女始悉杜女於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內與其發生性行爲,並因此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爲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丈夫於民國98年間結婚,嗣於111年間離異。惟原告於離婚後與丈夫聊天時偶然獲知被告對丈夫提起請求認領子女訴訟,且該名未成年子女年齡業已7歲,原告始悉被告於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內與其發生性行爲之情,並因此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精神痛苦至詎。爲此,訴請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被告則以:被告固於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內與人夫發生性行爲而產子,惟被告於當時並不知人夫爲有配偶之人,自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存在;況且,配偶權並非憲法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權利,故原告主張配偶權受有侵害,亦屬無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人夫證稱:我是在餐廳工作時認識被告,我到餐廳工作時,被告就已經在該餐廳工作,直到我離職時,被告仍在該餐廳工作,被告是我的小三,全公司的人都知道我有結婚,因爲我老婆還有帶小孩到餐廳來吃飯,我有明確告知被告我已婚的事實,被告知道後還是願意當我的小三,直到後來被告去我家鬧,原告才知道我有婚外情,隔天我與原告就離婚。

法官認爲,衡諸證人與原告雖曾爲夫妻,然現已離異,且經具結後所爲證述內容,亦屬涉及自身共同侵權行爲之不利於己陳述,其當無甘冒涉犯刑事僞證罪責、民事共同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等法律上不利益,而故爲虛僞證述之理,故其證述內容,應爲可採。

法官審酌,被告於與證人交往發生婚外情期間,主觀上即已明確知悉證人爲有配偶之人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明知證人爲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性行爲,顯足以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自屬情節重大。認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