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學習輔助教材買賣定型化契約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教育部訂學習輔助教材買賣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林志成攝)

現在中小學生除了使用紙本教材外,愈來愈多人會買數位教材,但衍生的糾紛如何處理,形成新挑戰。教育部預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和數位等模式)買賣暨學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隨着科技進步,企業經營者販售之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內容推陳出新,市面上常見企業經營者推出各種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業學習內容之輔助教材,特別是除紙本外之數位學習模式,而數位模式可再分爲須連結到網際網路或無須連網等學習方式,其學習方式可能爲互動式也可能爲非互動式。

隨多元化教材與學習服務之提供,契約內容亦隨之複雜化,衍生之消費糾紛與日俱增。實務上企業經營者更常以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方式向學生、家長推銷購買多年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卻未告知消費者得行使之權利(如:契約解除權);也常見企業經營者推介消費者向貸款機構辦理分期貸款,卻因未善盡告知義務,致消費者易產生誤解進而衍生糾紛。

教育部近日在網路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和數位等模式)買賣暨學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應記載事項計25點,不得記載事項計11點。

應記載事項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買賣暨學習服務契約之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消費者若辦理消費借貸,經覈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終止或解除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其依法享有之契約終止權或解除權;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也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