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夾女友人跨坐身上猥褻 臺中男遭求償103萬一口答應全賠

臺中薛姓男子到女性友人家參加慶生派對,半夜友人各自回家後,他不顧女子前夫纔剛上樓睡覺,竟強拉女子襲胸摸下體,還用腳夾住她、跨坐身上猥褻,法院刑事依強制猥褻罪判薛6月徒刑,女子再對她求償民事103萬5000元,薛果斷答應不再抗辯,民事以薛認諾,判他應全額給付,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薛男(39歲)2023年3月4日受邀到女子家參加慶生,隔天凌晨1點多他見其他人陸續離去,且女子的同居前夫也因酒醉上樓睡覺,他就趁女子獨自收拾東西時,強拉女子還用雙腿夾住,並伸手襲胸、摸下體,對方掙脫又遭他從後環抱揉捏胸部。

女子嚇到逃到廚房,薛仍不罷休緊追在後,並持續朝女子伸郎爪,就連女子雙腳交叉、蹲下防衛,並一再喝令他停止,薛仍置之不理持續猥褻,後來女子向前夫、朋友哭訴才曝光。

檢方訊時,薛坦承有伸手掐女子腰部、環抱,但矢口否認猥褻,辯稱和女子認識多年,當天見她臉色不太好才環抱她腿,笑笑表示說要她別這樣,後來逗她玩用手掐腰,過程都是開玩笑。

但女子指證歷歷,遇害後身心崩潰還去求診,檢方不採信薛辯詞依法起訴;臺中地院刑事一審時,薛的辯護人主張他當時喝醉酒,判斷力受酒精影響顯著下降,應構成刑法第19條減刑事由。

刑事一審比對女子說法,以及薛在偵查時自稱,當時喝2、3杯加冰塊的威士忌,他沒有醉、意識很清楚,還可以跟計程車司機報回家的路,不予以減刑,依強制猥褻罪判他6月,得易科罰金。

被害女子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遭薛男侵權後,包括醫療費3萬元、交通費5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一共向薛求償103萬5000元。

對此,薛男未抗辯,直接同意女子請求,表示認諾;民事庭認爲,薛同意女子請求而爲認諾,依法自應爲薛敗訴判決,判薛應給付女子103萬5000元。

薛男猥褻女友人,對方求償103萬5000元,薛表示同意、認諾,法院判全額給付。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