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通信潛規則?爆檯面下「快遞文化」 竟還有受刑人管受刑人

監所內竟長期存在「快遞文化」。(圖/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死刑犯邱和順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後,獄中撰寫回憶錄想寄給友人,但監所認爲信件內容爭議,不準寄出,大法官本月初做出釋字755、756號解釋,宣告違憲民間司改會及臺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今舉辦「監視/監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其中更生人、司改會委員劉北元爆出獄中有檯面下的「快遞文化」,是內部快速通消息管道,「如果連這個都管不了,那真的不知道透過書信還能管到什麼?」

劉北元表示,最大工作就是幫長官檢查書信,依監獄行刑法原規定只有監所長官才能檢查書信,但信件量龐大,爲了省事及規避個資法,加快寄信速度,纔會想出徵詢受刑人意見「是否願籤切結書」,讓同爲受刑人的雜役協助過濾信件,出現「受刑人管受刑人」的現象,只要書信中提到監獄生活、相處狀況獄友名字、監所外的朋友名字以及監獄的問題通通會被退回。

▲劉北元爆出,監所內存在於檯面下的潛規則。(圖/記者張曼蘋攝

對於外界質疑若監所不檢查書信,恐發生與外界串連逃獄情形。劉北元坦言,這個擔憂是不成立的,因爲監所中有不成文的「快遞文化」,受刑人有時候會偷偷交紙條給雜役轉手給別人,「如果監獄連這個都管不了,那真的不知道透過書信還能管到什麼?」若要避免他們透過書信來危害監獄紀律,「紙條」纔是真正內部迅速通消息的管道。

談到邱和順案,身爲大法官釋字756號聲請書主筆人之一的周宇修認爲,釋字755、756號的立意良善但卻衝擊力不足,其中755號解釋「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監督機關提起申訴。」,這「門打的不夠開」,受刑人也是人,難道受「輕微」侵害時,就不能申訴嗎?

美女則舉出北歐國家監所的開放性原則爲例,認爲受刑人終究要復歸社會,應該要先國家資源放在教育教化這些人未來重新回到社會,這前提就是要將受刑人視爲「人」,監所只能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目的主要是在矯正、教化,而非懲罰,所以北歐的再犯率纔會只有34%,遠低於臺灣

▼ 民間司改會舉辦「監視/監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邀請律師周宇修、作家劉北元、監所管理員林文蔚、立委尤美女出席。(圖/記者張曼蘋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