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舒培提大巨蛋26項事證 下午告柯文哲圖利遠雄
針對大巨蛋案,臺北市議員簡舒培、林亮君偕同詹順貴律師10召開記者會,控訴臺北市政府在明知大巨蛋仍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97條與127條相關規定下,罔顧程序違法發照,質疑市長柯文哲5年前後對待大巨蛋案態度180度轉變,並已蒐集26項事證,簡舒培下午將對柯文哲提告圖利罪。林亮君批評,綜觀大巨蛋停工到復工五年時間,市府對大巨蛋把關前後態度居然出現180度的巨大轉變。在2019年6月24日之前,市府在九次府內大巨蛋工作會議,以及三次議會專案報告中均主動提及大巨蛋存在97、127條違法疑義,將要求遠雄公司依規定檢討或辦理性能審查。
林亮君說,但在2019年6月24日,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關於李文宗召集府內首長討論大巨蛋會議乙事專案報告中,市府卻首次主動爲97、127條解套,不僅將97條與建照審查脫鉤,更表示127條違法問題留待營運階段後,大巨蛋要舉辦羣聚活動時再進行個案審查就好。完全推翻市府自己過去的監督立場!此後大開綠燈,接連火速通過大巨蛋都審、環差、核發建照、復工,爲遠雄掃平97、127條的違法爭議,彷彿一切都已經寫好了劇本一般。
簡舒培進一步解釋,97條規範的五處下沉式廣場至少11座室內及戶外安全梯,事關重大。但臺北市政府卻在遠雄並未對安全梯依法改善,也沒有辦理變更設計的情況下,便逕行核發第三次變更設計建照。只在建照附註的注意事項第25點中表示應在使用執照請領前改正,甚至加註「如涉及建築法第39條情形,應辦理變更設計」。
簡舒培質疑,建築法第39條的內容是「起造人應依照覈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北市府是不是在暗指安全梯不是主要構造,遠雄只需要在大巨蛋全部完工後在辦理變更設計的紙上作業就好;而不需要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第四次變更設計,來爲遠雄和自己的放水開脫?」簡舒培痛批,2015年臺北市政府查獲遠雄在大巨蛋79處主要構造未按圖施工,當中就包括安全梯,可見分明安全梯就是主要構造。簡舒培進一步舉證,最高行政法院於2020年7月30日宣判,負責設計及監造大巨蛋的羅興華及徐少遊兩位建築師,因大巨蛋未按圖施工判處停權兩年。同日,遠雄緊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大巨蛋復工,復工申請書上籤證用印的監造人仍然爲羅興華建築師,按理羅興華已遭判處停權,該復工申請書根本爲無效文件。但臺北市政府竟自創解釋,表示建築師停權起算日爲2020年7月31日,因此復工申請仍屬有效。簡舒培痛批,這完全是赤裸裸爲遠雄量身打造標準,運用官僚技巧扭曲法令。簡舒培補充,大巨蛋園區西南側下沉式廣場電扶梯,明明非屬14項防災維護工項,且大巨蛋建造執照工程圖說也明確表明該電扶梯包含在大巨蛋施工範圍內,應屬停工範圍,但日前勘察卻發現電扶梯已進行施作;電扶梯便是在前臺北市秘書長張哲揚任內,由張哲揚專籤決行,體育局因此才同意遠雄公司在停工期間便針對非屬防災維護項的電扶梯進行施作。此舉同樣明顯違法,因此將張哲揚告發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詹順貴說,大巨蛋必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第97、127條,柯文哲在第二任期後180度轉變,議員蒐集非常多事證,已篩選26項證據提告,認爲柯文哲的決策已符合貪污罪,柯文哲原本應身爲監督主管的職務,卻涉嫌圖利遠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