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國軍救災的嚴正問題(一)軍隊救災不該清垃圾
文/特約撰述 林健華
爲因應「瑪莉亞」颱風來襲的救災準備,國軍全部停止休假,各級部隊主官、主管親自坐鎮指揮,待命兵力高達3萬5445人,佔國軍總兵力五分之一,輸具、艦艇、車輛及工程機具等裝備計40類4433輛(部),但國軍遂行救災任務從法令、經費到執行技術問題多多,政府必須正視、檢討改進。
現行《災害防救法》緣起88年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全臺重大民衆傷亡及財損,因此催生立法並於89年7月19日公佈施行;而正式將「救災」列入國軍任務之一,則是98年八八莫拉克颱風造成百姓681死33傷18失蹤及小林村滅村慘劇後所賦予;將近20年,國軍救災所面對的一大堆問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無人聞問,繼續打迷糊仗。
按災防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交通部、環保署、衛福部及原能會;第4條規範救災指揮權責中央爲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首長;國軍是依第3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同時也規範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九二一大地震救災總指揮官前陸軍總司令陳鎮湘上將聽取災民意見反應。(圖/記者林健華攝)
災防法明定地方政府首長是救災指揮官,國軍沒有救災第一時間指揮權,必須配合、協助地方政府救災,但從歷年來臺灣所發生的風、水災、地震災害,地方政府因通信中斷、災區遼闊,根本無法有效掌握轄區內災害狀況,常致災害搶救優先順序無法釐清,扮演「協助」救災角色的軍方,難以發揮第一時間搶險救命的功能,只能淪爲跑龍套的下場。
天然災害搶救,一般通常分爲緊急(人命)、重要設施搶救、災民安置、災區清理、災區重建五大階段;擁有強制性指揮功能、兵力調動快速、通信能力無虞、機動性強、能全面掌握災情的軍方,卻要聽命於無法掌握災情的地方首長,延誤災害搶救黃金72小時時效難以避免。
以九二一地震爲例,半夜震災發生,停電、通信中斷、重災區域衆多,地方政府也成爲受災戶,若非中央第一時間指定陸軍總司令陳鎮湘爲救災總指揮官,下令10軍團司令高華柱爲前進指揮官,最快時間架設野戰通信系統,纔能有效掌握從阿里山、集集、東勢到豐原一線全面災情,並兵分多路挺進災區展開救援。當年,還沒災防法,國軍救災五大階段一手包辦,最後負責山區救災的直升機,還淪爲地方政府討好山區災民的交通、買菜專機。
▲救災直升機常淪爲免費交通工具。(圖/記者林健華攝)
從救災經驗看,災防法應明確定位國軍救災該以人命、重大交通及橋樑設施爲搶救爲主,階段任務完成後退出或小部分「協助」救災,也就是,國軍完成緊急救難後就該由地方政府接手,自然不會出現一再重複上演的國軍官兵統包到街道打掃、垃圾清理等地方政府有能力做的工作。
國軍救災是責無旁貸的保護人民任務,修了六、七次的災防法,始終沒修到重點,重要的救災主力,也不斷因救災指揮權捏在地方首長手中而被濫用,已到了該重新檢討救災第一時間指揮權歸屬、明確律定國軍救災進場及退場時機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