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界致過戶延遲 房地稅恐增

有民衆因晚了半個月過戶,多繳137萬元稅金。圖/本報資料照片

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

房地合一稅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房地持有期間,包括鑑界復丈等都不是辦理過戶的必要程序,如果因地政機關相關作業延誤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因而適用較高房地合一稅率,賣方得自己負責,不算行政疏失。有民衆就因晚了半個月過戶,多繳137萬元稅金。

有位楊姓男子,110年5月21日以總價466萬元出售臺中市5筆土地,並於110年7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楊男於110年8月18日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課稅所得908萬餘元,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181萬餘元。

後來高雄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發現,楊男交易移轉的是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土地。由於過戶登記完成日剛好落在房地合一2.0正式上路的110年7月1日之後,因此改按35%稅率,覈算應納稅額319萬餘元,減除已自行繳納的181萬餘元,要求補稅137萬餘元。楊男不服,申請複查跟訴願皆遭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楊男主張,他在110年5月21日簽訂買賣契約後,隨即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復丈,並於110年6月3日依法繳納土增稅完畢,後來因疫情升級,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辦復丈後暫不排定日期,因此延至110年7月8日才進行復丈,因此他也纔會遲至110年7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發生延後登記並非他的過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110年7月1日施行的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早在110年4月9日就修正通過,並明定110年7月1日施行,房地合一稅屬於移轉稅,並非持有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修正時,已考量到新修正法律對納稅義務人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期間多方管道都有宣導資料跟報導,楊男如果想適用修正前20%的稅率,應於新制施行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另外,鑑界復丈並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必要程序,縱使土地買賣契約規定「本約標的物需鑑界,出賣人應於簽約後即申請鑑界,如發現標的物有被人佔用,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負責清理。」楊男仍然可以跟買方另行約定鑑界相關事宜,不是不可以在鑑界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據此,法官駁回楊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