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優化AMC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文件 部分條款擴圍至大行股份行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日前金融監管總局向大行、股份行、AMC等下發了《關於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部分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了優化。
《關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發佈於2022年5月底,旨在促進AMC在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通知》提出,大行、股份行等銀行機構可以適用《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涉及“相關金融機構”的有關政策,將符合條件的風險資產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真實估值爲基礎、在資產真實轉讓的前提下開展結構化交易,在資產轉讓後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繼續處置不良資產。
《意見》第(八)條爲:適度拓寬對金融資產的收購範圍。相關金融機構可以將下列風險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涉及債委會項目;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權益已逾期90天以上;債務人在公開市場發債已出現違約;因疫情影響延期還本付息後再次出現逾期的資產或相關抵債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批量收購前述類型資產的風險權重、操作規程參照不良資產批量收購業務辦理。
第(九)條、第(十)條相關內容分別爲:爲解決交易雙方對不良資產的估值分歧,允許相關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以真實估值爲基礎、在資產真實轉讓的前提下開展結構化交易;爲提高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效益,發揮原債權金融機構在人員、機構和業務等方面的優勢,在不良資產真實、潔淨出表的前提下,資產管理公司可採用反委託相關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處置。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舉措擴大了AMC處置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不良資產的範圍和能力,進一步提高大行、股份制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中信金融資產、中國信達近年來年報發現,在金融類不良資產收購來源方面,2021年、2022年來自大行、股份行的不良資產大幅減少(均以收購成本計算),2023年有所恢復,但仍低於前期高點。以中信金融資產爲例,2019年至2023年,來自大行的不良資產分別爲115.43億元、152.83億元、79.25億元、46.26億元、76.05億元,同期來自股份行的不良資產分別爲161.91億元、205.61億元、145.55億元、125.96億元、194.44億元。
對比來看,來自城農商行的不良資產呈波動式上升的趨勢,以中國信達爲例,2019年至2023年分別爲39.38億元、104.83億元、87.93億元、105.94億元、180.17億元。
《通知》還明確,開展結構化交易的雙方對轉讓資產的會計處理應嚴格遵守會計準則有關規定,不得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安排隱匿風險資產。爲促進不良資產出讓方與受讓方充分評估資產價值,銀行機構應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和報價決策提供必要條件和時間,原則上應提供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盡職調查時間;銀行機構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盡職調查和 內部決策期間對擬轉讓資產包臨時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充分披露信息,並適當延長盡調時間。
分析認爲,《通知》的發佈將有利於進一步落實《意見》相關要求。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工作會議部署了2024年的八項任務,第一項爲全力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把握好時度效,有計劃、分步驟開展工作。
金融監管總局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爲32256億元,大行、股份行、城商行、農商行不良貸款餘額分別爲13133億元、5164億元、5017億元、862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