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如防賊 金融家族沉重的原罪
在古早高利率時代,銀行家的身份代表富有、高社經地位,隨着財富傳承、富者更富後跨業投資,在臺灣首次金融改革時,臺灣金融集團有吳、辜、蔡、花四大勢力之稱,即新光吳家(含新光金、臺新金)、中信辜家(後爲中信金、開發金、中租)、國泰蔡家(國泰金與富邦金)及花旗幫,與公股銀行分庭抗禮,且之後獲利、規模都超越公股,成爲臺灣金融市場壯大及後來出國打亞洲盃的主要力量。
隨着金管會強化金融業負責人及大股東適格性,從判刑確定不宜出任負責人或大股東,一度擴大解釋到「起訴」就要考慮社會觀感,部分大股東主動卸下職務,轉到幕後;之後又有產金分離、金金分離,及用洗錢防制法擴大推動的「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又有不少金融業負責人必須選擇留在金融業,還是去管產業。
金管會認爲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壽險公司是經管大衆的錢,負責人及大股東必須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且產金或金金分離是怕金融業的錢被拿去過度投資、拉高槓杆,一套資本用兩次,產業一旦出事會加重金融系統風險等,都是立意良善。
但不斷疊加的強化管理,讓金融負責人或大股東動輒得咎、被污名化,用家族資金承接其他產業股權,就要被檢視產金分離,想推動金融合並要檢視是否違反金金分離或不當圖利,一般企業大老闆管事天經地義,到金融業就要檢視是否名正言順,說好聽一點是高度監理,直白的說就是經營相對綁手綁腳。
低利率時代加上金融市場近年波動劇烈,金融業是扛賣白粉的錢,賺賣白菜的利潤,一場防疫險風暴,大股東還得拚命拿錢出來增資,在金融去大股東化的同時,若未來再現金融風暴,會不會沒有人願意拿錢出來救金融業?而金融機構有持股相對集中的大股東,究竟是財務穩定還是財團化?恐怕就留給時間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