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贓車撞毀3警車3警受傷 偷車賊被判2年10月

彰化縣劉姓男子去年6月晚間駕駛贓車時遇到三輛警車巡邏,先撞第一輛警車,警車退後撞後面的警車,劉男再撞警用機車,造成3名警員分別受到頭部、四肢擦撞傷及雙眼灼傷,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結終,依妨害公務等案件,判處劉男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去年5月至6月4日連續偷竊機車、汽車、小貨車各一輛,及兩輛汽車車牌,他互換贓車車牌以躲避查緝。6月6日劉男駕駛偷來的汽車,在員林市一處租屋社區窄巷遇到朱姓、簡姓兩警員駕駛偵防車巡邏,他不但沒回避,還駕車以前後撞的方式撞警車。

劉男駕車撞第一輛警車,警車後退撞第二輛警車,兩警車的車頭和車尾均嚴重毀損,車上警員來不及逃避,朱姓警員雙側前臂、手肘擦傷,簡姓警員雙眼結膜被車頭引擎冒煙灼傷、右手一度灼傷。

此時,在線上巡邏的楊姓警員據報騎警用機車趕到,劉男見狀,開車撞警用機車,致使楊姓警員被撞飛,頭部鈍傷、腹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下背部擦傷、雙側手肘、膝部擦傷,劉男車子繼續往前衝,撞上社區門口的鐵鋁門造成變形不堪用。

彰化地方法院審酌劉男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爲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的觀念,又因駕駛贓車爲避免遭警方追緝,竟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的規範,駕駛車輛危害員警人身安全及公務執行,並使警用偵防車、巡邏車受損不堪使用,情節匪淺,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爲應予非難。劉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但目前在監執行而無能力賠償,亦也無家人得以協助處理賠償事宜的犯後態度,另審酌其前科,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的動機等一切情狀,並斟酌其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爲整體的評價,合併定其應執行刑2年10月。

彰化縣劉姓男子涉嫌衝擊三警車以躲避查緝偷車,造成3警受傷,3警車皆不堪使用,被判刑2年10月。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