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女童遭毆打、推倒跌斷門牙 同住生母男友動粗二審仍判3年
嘉義縣劉姓男子4年前與女友及各自前任所生兒子及5歲女童同住,多次對女童拳打腳踢,持不求人打到臀部及大腿瘀青,連兒子也推倒女童致門牙掉落,一審認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等3罪應執行3年,不服上訴,二審認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無誤而駁回。兒子經少年法庭命勞動服務。
劉否認不當管教,辯稱只有打女童一下巴掌,她沒有流血或紅腫,牙齒也沒有掉,兒子沒有推倒她。他還辯稱,是女友用不求人毆打女童,不是他打的。
檢警起訴指出,劉於2020年7月中旬,在住處,先以拳頭毆打女童臉部,再以拳頭及腳毆打、踹踢其腹、背、手、腿部等全身多處部位,致手臂、腹、背、腿部瘀青、疼痛。
劉更曾徒手毆打女童臉部,再以腳踹肚子,兒子則徒手將她推倒在地,導致其嘴巴多處流血、頭部紅腫、左上門牙掉落。而劉同年10月15日爲警查獲前一週內,由劉使用不求人毆打女童屁股、腿部,並與兒子一同徒手毆打身體多處部位,致右側小腿挫傷及右側臀部、大腿瘀青。
劉姓父子因另案分別遭通緝、協尋而爲員警查獲,女友帶同女童探視兩人時,員警發現女童身體有多處傷勢而通報,嘉義縣府安置女童後訴由檢方偵查起訴。
一審認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1年,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共2罪,各處1年10月、1年4月。應執行3年。他認原審量刑過重,有違罪責相當原則而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以劉2次犯行,均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事證明確,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等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劉案發時身爲女童母親男友並同居,不僅未善加保護、教養女童,反而多次毆打女童成傷,又劉雖均以徒手,但造成女童身體多處瘀青,甚至左上方門牙掉落;又女童案發時爲未滿10歲學齡前幼童,遭母親同居人傷害,勢必對女童造成相當程度心靈創傷,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且又與少年一同爲之,犯罪手段較爲惡劣,應給予中度至重度刑罰,兼衡劉犯後否認部分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所犯3次犯行,定應執行刑3年。
合議庭認爲,原判決關於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無違誤,量刑也兼顧有利及不利量刑事由,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情形,也依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責相當等原則妥爲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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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認爲,原判決關於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無違誤,也依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責相當等原則妥爲量定,駁回劉男上訴,二審仍判3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