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之回顧與省思(下)

上篇刊於評鑑雙月刊2024年5月第109期,內容概要:學生校外實習之國內外趨勢;學生校外實習政策之訂定;推動學生校外實習之主要措施;積極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之績效評量,提升辦理成效。

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

成效檢核及自我改善是目前已爲高等教育廣泛採用的PDCA品質管理循環的C(Check)和A(Act)流程。有關學生校外實習成效部分,除週期性校務評鑑針對各校辦理情形提出缺失和改進建議外,教育部爲了解各校實習課程辦理成效,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3條,於2015年10月12日訂定公佈《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並委託「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自106學年起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訪視評量」。其訪評方式分實習機構訪視及學校訪視兩部分,訪視流程包括:簡報、實習現場設施參訪、晤談、資料查閱、座談(問題釐清)等。(訪視期程、項目和成果請參閱上篇)

實習課程績效評量所發現之缺失

已公佈的實習課程績效評量報告內容顯示,各校辦理實習課程之主要缺失可彙整如下:

一、學生校外實習機制未依法令規定完整建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2條規定:「實習課程,如爲校外實習時,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准此,學校辦理校外實習須依據相關「法令」訂定實習課程規範。然部分學校對「法令」認知不足,以致產生影響機制運作之缺失。例如,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爲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然部分學校僅成立校級委員會而未成立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級委員會(「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以下統稱「科/系」)。再如,依同條第2項規定:「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但學校所訂之辦法,常見校外法律學者專家未符合「校外」身分或「法律」專業定義,或未將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及合作機構代表納入校外實習委員會。

二、「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未能發揮應有功能

部分學校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有以教務長或研發長等一級單位主管爲召集人,或科/系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由教師擔任委員會主席之情形。學校校長/副校長或科/系主管並未承擔主要決策及委員會會務運作之責任,導致「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難以有效發揮督導(校級)、規劃及執行(科/系級)實習業務之功能。

三、校外實習業務無法順利銜接

校外實習業務涉及的對象,包括學校各單位、輔導教師、實習委員會校內外委員、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實習學生及家長。業務內容從實習前的作業規劃、實習機構篩選媒合、實習中的訪視及輔導,到實習後的成績評定及成效評估、問卷調查、實習學生經驗回饋等,內容繁多,須安排熟稔業務的專責人員全程處理。但在當前少子女化趨勢下,學校爲精簡人事,各項業務難免出現承辦人員異動(尤其是校級單位),甚至接替新手尚未熟悉又再調整之情形,導致實習業務無法有效推動。

四、實習合作機構參與度不足

部分學校的實習合作機構因學校並未邀請,或實習合作機構無積極意願,僅提供實習機會而未實際參與實習課程之規劃及學生個別實習計劃之擬訂,以致無法充分發揮「合作」之功能,影響實習目標之達成。

五、「學生個別實習計劃」流於形式

「學生個別實習計劃」常出現下列三種現象:(一)實習項目以及欲培養的實務能力未明確訂定,或內容過於簡略;(二)以某一實習機構的實習計劃套用到其他不同實習機構的實習計劃上;(三)以一個部門的實習計劃套用到其他部門的實習計劃上。導致個別實習計劃無「個別」之實質,不僅失去訂定個別計劃之意義,且無法作爲執行及成效檢核之依據。

六、實習內容未符應專業實務能力養成之要求

部分學校爲滿足其合作機構家數、實習學生人數及時數之績效指標,或爲美化受評資料,未嚴謹檢核實習內容並據以篩選實習機構,導致實習學生整個實習期間(一學期或一學年)被安排在同一部門的同一工作崗位,不僅無跨域學習機會,甚至如同生產線操作員,每天只重複同一動作或做同一件事情。無法符應科/系之專業和未來就業能力培育之要求。

七、各項問卷調查結果未能妥善運用或不具運用價值

依據教育部2017年「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規定,學校須針對「1.實習學生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2.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課程」、「3.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實習學生」進行滿意度調查。但部分學校或科/繫於調查完畢後,僅將統計數據資料建檔保存,而未加以分析、檢討,並將分析結果及檢討結論運用於改善或精進;有些科/系則因回收的有效問卷太少,而不具分析、檢討及運用之價值。

改善建議

爲確保基本的學生實習品質和提升實習效益,下列事項提供學校及科/系檢視並作爲補強改善之參考:

一、學校應落實對規章之內部控制

學校宜將校內訂定的學生校外實習相關規章或辦法列爲內部控制點,定期檢視其完整性與合適性,以符合《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相關法令之遵循」,以及第10條第1項「學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之規定,落實對實習法規與制度的內部控制。

二、各級實習委員會應落實其運作功能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劃。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科/系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二、確認實習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級選定。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劃。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由上述內容可知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重點在「督導、檢核與確認及評估」,而科/系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任務重點在「規劃及執行」。兩者必須善盡職責,才能完整發揮功能。並須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不宜以審查基本運作事項爲主的「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爲滿足),才能確保學生校外實習之成效。且兩種委員會宜由主管(校長/副校長、科/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尤其是科/系級委員會更須如此安排,以利隨時召開會議研議應急作法,及處理各項突發事件。

三、學校宜落實與實習合作機構之「合作」,共同推動學生校外實習

校外實習之執行過程從實習前、實習中到實習後;實習內容從課程規劃、執行到檢討,都需要實習機構共同參與。尤其是「學生個別實習計劃」,須依個別實習機構、個別實習學生、不同實習部門逐一擬定。學校應訂定作業準則,確保實習機構得以充分參與。

四、「實習內容與科/系專業領域之對應」應爲實習機構篩選之基本條件

實習課程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對應科/系核心專業能力,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進行課程設計。實習內容應符合科/系之專業領域且以養成實務能力爲目標而規劃。

五、宜辦理校外實習專責人員之研習,使其嫺熟業務,並善用檢核表協助推動

在學校層級,爲能督導及掌握學校整體實習業務,宜安排編制內人員專責處理,若非必要,宜減少人員異動。且爲讓校級及科/系級專責人員嫺熟複雜的實習業務,宜定期辦理全校負責實習業務人員之專業研習。此外,若能設計和善用檢核表輔助工具,當可在有限人力下,確保應辦事項得以如期如質推動。

六、宜針對問卷調查結果進行分析檢討並運用於改善

針對實習學生、實習機構督導人員或單位主管所實施的問卷調查之問卷題目應有周延設計,一題一義,清楚呈現問卷題意。問卷調查方式須考慮方便性,以確保有效問卷之回收份數。在問卷調查之後,須針對調查結果加以分析檢討,並提出改善對策,依程序送相關會議審覈後,列爲追蹤管考事項進行改善。

總結

校外實習屬於正式課程,需要周延的課程規劃、設計、執行、檢討與成效評覈;實習學生是在校生,需要學校與科/系的支持及課程教師的指導和輔導。實習的地點在企業,需要實習機構的充分參與及與學校的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