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貪警A走7800元 判刑1年半緩刑5年
基隆市1名劉姓偵查佐前年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爲劉並非拾得物業務承辦人,改以刑法瀆職、僞造文書、竊盜論罪,共判刑1年6月,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
基隆市1名劉姓偵查佐前年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最低刑期5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爲劉並非拾得物業務承辦人,改以刑法瀆職、僞造文書、竊盜論罪,共判刑1年6月,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據瞭解,劉姓偵查佐於2021年1月22日起任職基隆警四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暫代小隊長職務,小隊中的蔡姓警員負責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
本案爲一名藍姓男子因無照駕駛遭員警告發,心生不滿,酒後2021年9月5日凌晨5點多到警四分局中山派出所抗議,並將7800元紙鈔和5張統一發票棄置在戶外民衆報案區桌上。余姓警員請他領回遭拒,便以藍爲拾得人名義,填寫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連同拾得物交給蔡姓警員簽收,以拾得遺失物程序處理。
但沒想到,劉男的偵查小隊於同年9月8日全員輪休,當天上午11點50分他返隊時,因知道拾得遺失物案情事,認爲藍男已不要這些錢和發票,且看見蔡員桌上有另起遺失物案物主黃女的身分證影本,經蔡授權使用「公文筆硯作業系統」帳號、密碼,竟擅自繕打拾得物領據,盜蓋蔡的職名章,陳報不知情的偵查隊盧姓分隊長,代林姓偵查隊隊長蓋章籤核。
劉姓偵查佐9月9日在偵查隊辦公室,製作黃女領回7800元領據,再盜蓋蔡員職名章,冒用蔡員名義僞造書函,陳報上級核章。後藍男接到分局發函通知後,多次向中山派出所反應錢和發票是他的,不是黃女的,想要領回。
第四分局展開調查時,劉男於10月16日到中山派出所,以發還拾得物作業錯誤爲由,拿出7800元,請警員立刻發還給藍男。警員另到超商買5瓶飲料,取得5張發票,一併發還藍妻簽收,想要藉此規避刑責。
基隆地院合議庭認爲,劉男竊取分局偵查隊實力支配下非公用私有財物,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竊盜罪,以及及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僞造公文書罪。
法官指劉男職司調查犯罪工作,竟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知法犯法,侵害國家權力尊嚴與信用,損及民衆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任,傷害其他恪盡職務警員形象。審酌劉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返還現金及發票;警局整體綜合考評良好或尚能稱職,尚有高齡生病母親需扶養等情狀,判刑1年6月。
法官表示,念及劉男其因一時失慮觸法,經過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諭知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