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光香香雞加盟未提供重要資訊 公平會開罰50萬元
「繼光香香雞」加盟前未提供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等重要資訊,遭公平會開罰。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繼光香香雞」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關係前,充分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等重要資訊予有意加盟者審閱,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強調,加盟已成爲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即加盟總部)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讓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費用、指定品牌及規格,以及須支付予加盟業者或其指定人的各項費用等,都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加盟之重要交易資訊。
公平會表示,香繼光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募「繼光香香雞」品牌加盟時,還沒確定加盟關係前,沒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公播廣告、POS機第2年起維護、ODO全訂餐通路平臺、發票傳輸、電子價目表維護等各項費用」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的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
公平會表示,香繼光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事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前述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爲,所以公平會開罰5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伙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爲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