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間再吸毒——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刑罰制度,緩刑不等於“無罪釋放”,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服從監督管理,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相關管理規定。近日,社區矯正對象石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因吸食含依託咪酯的電子煙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最終被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案情簡介

社區矯正對象石某因犯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23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2024年2月,石某因吸食含有依託咪酯的電子煙,被公安機關處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後社區矯正機構建議對石某撤銷緩刑。

法院經審查認爲,石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臨湘市人民法院對石某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裁定。

法官說法

2023年10月1日,依託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名錄,成爲列管藥品,非法吸食、持有、販賣依託咪酯按涉毒違法處理。

社區矯正監管規定不只是“文本”更是“戒尺”。社區矯正對象應該加倍珍惜矯正機會,抵住一時的誘惑,不觸碰法律“紅線”,爭取早日迴歸社會。(通訊員:李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