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提告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 最高行發回更審
因反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當地居民及環團於2018年11月間提出撤銷內政部「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行政訴訟,2022年2月一審敗訴,但今年3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廢棄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居民之訴部分,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圖/本報資料照)
因反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當地居民及環團於2018年11月間提出撤銷內政部「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行政訴訟,2022年2月一審敗訴,但今年3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廢棄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居民之訴部分,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桃園觀塘工業區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通過環評,2018年獲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但環團與桃園居民葉斯桂等人爲保護藻礁,提告請求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內政部核發「許可」前,已經由海岸管理審議會對海岸保護等相關議題作充分考量與判斷,並限制只能進行2項與工業專用港無直接關聯的工程,原處分並無誤,2022年2月17日判居民及環團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申請許可案件,是否合於法令所定許可條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尚不涉及高度屬人性、不可替代性、風險預測、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且行爲時審查規則針對如何的措施得認爲對於避免或衝擊海岸生態環境、彌補或覆育生態環境所造成損失屬「有效」等不確定概念,定有客觀明確要件,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
原判決以原處分爲內政部依海審會的決議而作成,應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其判斷應採取較低審查密度,僅於其出於錯誤事實認定、不完全資訊、與事物無關考量、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的涵攝有明顯錯誤、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上位規範、違反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法定正當程序等顯然違法情事時,始得予撤銷或變更,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海岸管理法除維護海岸地區的自然系統與生態資源等公共利益外,也寓含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不因海岸地區所生災害而受不利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也指出,環評法主管機關對該法相關事項所作審查結論,何以能取代內政部對申請案是否符合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的有效措施,依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應自負的審查職責?未見內政部有何說明。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