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覈准臺泥廠建氣化爐 德卡倫部落提告遭法院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德卡倫部落等7人提起行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花蓮縣政府應作成「命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行政處分」及臺泥公司應停止開發行爲的行政處分等,臺北高等行法院認爲,他們的訴訟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花蓮縣政府及參加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環境影響評估事件,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本案是因臺灣水泥公司爲「和平水泥廠計劃案」之開發單位,經環保署審查該開發行爲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另經審查通過其所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第2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並經花蓮縣政府審查通過因新增替代燃料及原料(含副原料)項目所提「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臺泥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花蓮縣所屬環境保護局簽定BOO契約,其爲辦理興建臺泥DAKA再生資源利用中心與既有之水泥旋窯協同處理一般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與開放工廠計劃等內容,2019年10月7日提送「和平水泥廠計劃第4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被告花蓮縣所屬觀光處。

花蓮縣修正通過第4次環差報告,在2020年11月18日處分通知臺泥第4次環差報告業經審覈修正通過,並附記對該處分不服之救濟教示在案;德卡倫部落、石玉凰、黃頌恩、陳淑雍、楊純宜等5人,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德卡倫部落等5人另於前年4月7日向花蓮縣提出行政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書,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經花蓮縣回覆在案,原告德卡倫部落等5人對該函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也提一併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該開發計劃並非爲「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開發行爲,且開發行爲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原處分並無裁量怠惰或判斷錯誤之違法,判決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