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港交易所就擴大滬深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原標題:深滬港交易所就擴大深滬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爲持續優化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豐富互聯互通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擴大深滬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此次ETF標的優化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降低ETF納入規模要求;二是下調ETF的指數權重佔比要求。優化實施後,預計深滬港通ETF標的數量和規模將顯著增加,進一步豐富兩地市場投資產品,便利兩地投資者配置對方市場資產。
深滬交易所擬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訂,並於今日(4月19日)分別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下一步,深滬港交易所將抓緊做好深滬港通ETF標的擴大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預計上述優化措施正式實施需要三個月左右準備時間。
接下來,在兩地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深滬港三所將繼續密切合作,進一步深化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推動形成兩地資本市場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
此外,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一是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此外,上交所就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一是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七十六條,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滬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七條,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滬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