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上班12時無加班費怒告醫院 獲判15萬

護理師爲加班費資遺費打官司獲判15萬。

新竹醫院陳姓產房護理師,因院方片面要求護理師上12小時班,又不給加班費,陳姓護理師因工時太長離職也沒有給資遺費,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醫院給付加班及資遺費,簡易庭卻敗訴,陳姓護理師不服上訴,北院合議庭判醫院必須賠陳姓護理師15萬7561元確定。

陳姓護理師是在2013年3月5日在新竹某醫院擔任婦產科產房護理師,陳女主張,院方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片面從2015年1月1日起把三班制8小時班,改成8小時班、12小時班並行,卻沒有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

女因不堪長時超時工作,2015年10月4日離職,並主張醫院應給付她加班費及資遺費共15萬7561元。

醫院則辯稱,陳女的工作是高度專業醫事人員,院方實施變形彈性工時有召開勞資會議同意,且在勞資會議中也有執行護理工作者並非沒有徵詢意見,並沒有超時工作而不付加班費的狀況,認爲陳女主張沒有理由。陳女是自行填寫離職交接單,向院方自請離職,不能請求資遣費

不過,合議庭審酌後認爲,陳女曾新竹市勞工處檢舉工時過長,雖然新竹市勞工處不認爲工時過長,但是醫院實施變形工時影響個別勞工時間,仍應該徵得各個勞工同意。

合議庭並認爲,院方實施變形工時,但依照陳女2015年3月至9月工時,2周工時均超過84小時、4周工時均超過168小時,其中還有4周工時高達228小時,與當時勞基法變形工時規定不符。陳女離職理由只有「工作時數過長」,且護理人員座談會議記錄,都反應工時太長問題。認定陳女請求有理由,判決醫院給付陳女15萬7561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