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這項標準正式發佈,今起施行!

近日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

使用管理規範》

紅河州地方標準正式發佈

於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

該標準對餐飲場所醇基液體燃料使用管理規範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分裝要求、配送要求、用戶儲存要求、使用要求、安全運行維護、應急處置等進行了規定,是雲南省首個醇基液體燃料規範使用標準。

該標準的實施,將引導醇基液體燃料分銷和使用單位落實好主體責任,規範使用醇基液體燃料,避免發生誤飲誤食及其他安全問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爲紅河州醇基液體燃料的規範化、標準化、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一起來看原文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

使用管理規範

1.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使用管理規範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分裝要求、配送要求、用戶儲存要求、使用要求、安全運行維護、應急處置。

本文件僅適用於紅河州轄區內醇基液體燃料的儲配站、分裝站、配送站、運輸單位及餐飲經營單位(含工地、學校、企業、機關食堂、餐廳、酒店、茶樓等),不適用於在文物古建築物、木質結構建築物、高層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和設施安裝在地上密閉的房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區域。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338 工業用甲醇

GB 16663 醇基液體燃料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亮藍

GB/T 37433 低功率燃油燃燒器通用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

以甲醇等醇類物質爲主要原料,利用其燃燒性,用作工地、學校、企業、機關食堂、餐廳、酒店、茶樓等餐飲場所用的液體燃料。

3.2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鋼瓶

用於可重複盛裝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的常壓鋼製焊接瓶,容積不大於80L。

4.基本要求

4.1 產品

4.1.1 餐飲場所用醇基燃料質量標準應符合 GB 16663 的有關規定,醇基原液應符合 GB/T 338 的有關規定。

4.1.2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中不應添加無機鹽、重金屬、鹵代烴、硝基化合物,不應添加與醇基原液產生化學反應的物質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的物質,生產單位或儲配站應在出廠前統一加入食品添加劑亮藍(0.03‰的藍色醇溶性染料),起警示作用,食品添加劑亮藍應符合 GB 1886.217 的有關規定。

4.1.3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中不應含有影響燃燒竈具及附屬管路設施安全運行、影響人體健康和增加環境污染的添加物。

4.1.4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的閥門、管路及附件應適用於甲醇,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相關要求。

4.1.5 餐飲場所用醇基燃料的供貨單位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相關行政許可。

4.1.6 餐飲場所用醇基燃料應具備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質量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等。

4.1.7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的儲存、運輸應使用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鋼瓶。

4.2 使用單位

4.2.1 使用單位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應熟知醇基燃料危險特性、預防火災爆炸措施、滅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災逃生方法、個體防護和人員疏散要求等,並保留相應培訓教育記錄。

4.2.2 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檢維修制度,落實檢維修現場監護人員和防範措施。

4.2.3 使用單位應每日進行安全巡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保存相應記錄。

4.2.4 使用單位應在醇基燃料儲存區域醒目位置張貼“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煙火”“禁止吸菸”“禁止攜帶火種”“當心火災”“當心爆炸”“當心中毒”等安全警示標誌。

4.2.5 使用單位應對醇基燃料的採購時間、採購單位、採購量等採購信息保留相應記錄和臺賬,保留時間不少於兩年。

5.分裝要求

5.1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分裝站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5.2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的儲配站和分裝站,應建立完善充裝質量保證體系,應採用電子信息化充裝管理系統對充裝過程進行記錄和監控,應建立鋼瓶充裝、週轉、使用追溯系統。

5.3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的儲配站和分裝站應配備相應的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員、質檢人員、充裝人員、信息化管理員等人員。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覈合格。

5.4 槽車不應直接向鋼瓶充裝餐飲用醇基液體燃料,充裝時充裝管路和醇氣回收管路應與鋼瓶氣、液相接口形成密閉管路。

5.5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的鋼瓶充裝係數不宜超過0.80。

5.6 應採用防止超裝的充裝設備進行充裝。可用電子充裝秤方式進行充裝。

5.7 充裝完成後,對鋼瓶張貼警示標籤和充裝合格標籤,充裝合格標籤應標明如下內容:

a) 醇基液體燃料濃度;

b) 充裝時間;

c) 充裝質量;

d) 充裝後總質量;

e) 充裝單位名稱、地址及電話。

5.8 鋼瓶充裝完畢後,應關閉閥門,並檢查氣、液相閥是否泄漏。

5.9 運輸車輛的鋼瓶裝卸宜使用高平臺、採用液壓升降尾板等方式進行作業。

6.配送要求

6.1 零售供應站

6.1.1 零售供應站應依法取得經營資質。

6.1.2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零售供應站應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務體系,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宜的配送服務人員,完善配送服務的管理和安全作業制度,公佈配送服務規範、服務電話和配送價格標準。

6.1.3 縣市行政區域內宜採用統一配送。

6.1.4 零售供應站應建立完善用戶服務系統,與用戶簽訂供用合同,對配送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準確記錄用戶信息、鋼瓶編號、位置、鋼瓶出入庫等相關信息。

6.1.5 零售供應站應制定配送服務安全管理規範,按規定設置配送車輛及人員標誌標識,明確配送服務相關安全要求。

6.2 配送人員

6.2.1 送人員選擇身心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配送工作,配送人員與零售供應站簽有勞動合同。配送人員佩戴統一標識的工作牌,接受用戶監督和相關部門的檢查。

6.2.2 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配送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覈合格。配送人員應瞭解所配送的鋼瓶及瓶內介質的特性,相關要求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處置技術。

6.2.3 配送人員在配送中應檢查鋼瓶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6.2.4 配送人員作業時,應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6.3 配送及裝卸

6.3.1 零售供應站到終端用戶的運輸,應按照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6.3.2 零售供應站對從事配送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等配送工具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6.3.3 配送車輛裝載,應符合覈定裝載量,不應超載。運輸鋼瓶應單層豎放並固定,不應倒放、疊放和懸掛在車廂外。配送車輛不應裝載除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鋼瓶、作業工具和應急器材以外的其他貨物。

6.3.4 配送車輛駕駛員應保持通信暢通。

6.3.5 配送裝卸時不應摔碰、滾動搬運鋼瓶,避免與其他堅硬的物體碰撞。

6.3.6 配送車輛應儘量避開人流、車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不應在人員密集場所停靠。

6.3.7 配送到目的地後,放置鋼瓶的地面應平整,防止傾倒或滾動。

6.3.8 卸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鋼瓶時,地面應鋪設橡膠墊或其他緩衝材料,應輕舉輕放。

7.用戶儲存要求

7.1 在允許使用的場所,用戶應根據使用量適宜儲存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不宜大於200L。當餐飲場所用醇基液體燃料大於200L時,未使用的鋼瓶應設置在獨立儲瓶間內。

7.2 設在室外的鋼瓶應避免太陽光直射,安裝應牢固可靠。

7.3 室內儲瓶區應滿足如下要求:

a) 不應堆放其他雜物,通風良好;

b) 按規範要求設置帶聲光報警功能的甲醇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c) 電氣線路及設備須符合防爆要求,應配備2具以上的8kg乾粉滅火器;

d) 零售供應站配送人員應對用戶的獨立儲瓶房間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房間,不應放置瓶裝燃料。

8.使用要求

8.1 用戶使用安全

8.1.1 鋼瓶在室外或獨立房間,鋼瓶與竈具連接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耐甲醇腐蝕的管材,穿牆時應設置防護套管,牆與套管之間的間隙需作防水密封處理,連接管道與套管之間應用防火膠泥封堵。

8.1.2 管道不應穿越餐廳、辦公室、樓梯間等與醇基液體燃料使用無關的房間。

8.1.3 燃料管進入竈具房間後應明設。燃料管應緊貼牆面且與地面平行,管道用卡箍固定。

8.1.4 不應採用向瓶內加壓縮空氣的方式向竈具供液。

8.1.5 鋼瓶的氣相口在使用時應配置帶阻火器的閥門。

8.1.6 在使用區域設置排氣扇或預留通風通道。

8.1.7 存放醇基液體燃料鋼瓶和使用醇基液體燃料的房間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探測器設置距地面不高於30cm。

8.2 竈具安裝

8.2.1 竈具應符合 GB/T 37433 的要求,應配置熄火保護裝置。

8.2.2 鋼瓶與竈具之間間距應大於100cm。

8.2.3 竈具與牆面的淨距不應小於10cm。

8.2.4 竈具的邊緣與木質門、窗、傢俱的水平淨距不應小於20cm。

8.2.5 鋼瓶與竈具之間的連接管路,中間不應有接口或分支。

8.2.6 鋼瓶、燃料管路、與竈具連接安裝後,需進行泄露檢查。

9.安全運行維護

9.1 所有用戶應有明確的運營維護單位,運營維護單位應取得經營資質。

9.2 運營維護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及運行、維護、搶修和事故上報管理制度。

9.3 運營維護單位應設置維保電話,並告知客戶,維保人員24小時值班。

9.4 運營維護單位應定期對竈具、燃料管路、鋼瓶、氣體報警裝置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

9.5 用戶應正確使用設施和用具,不應使用不合格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和用具。

9.6 用戶不應使用明火檢查泄露。

9.7 用戶發現設施和用具異常,及時關閉閥門,並向運營維護單位報修。

9.8 用戶設施需要改遷或拆除時,提前通知運營維護單位,由運營維護單位進行改遷或拆除,用戶不應私自改遷或拆除。

9.9 竈具及其配套設施不應私自改動,電路不應搭接其它電器設備。

9.10 竈具不應有鏽蝕,管路不應有重物搭掛。

10.應急處置

10.1 運營維護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搶修器材、消防器材、便攜式的檢測儀器、防護用具等裝備,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10.2 使用單位應配備消防、應急救援器材,並定期維護保養。

10.3 醇基液體燃料事故處置中,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或面罩,使用氯丁橡膠等防甲醇穿透的手套。

10.4 醇基液體燃料淺到皮膚上,用清水沖洗至少10分鐘;醇基液體燃料濺入眼中,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至少10分鐘~15分鐘,應立即就醫。

10.5 在配送過程中發現鋼瓶泄漏、燃燒等險情時,配送人員應就近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沒有滅火器時可用大量沙土覆蓋滅火。滅火後,對於泄漏的鋼瓶採取臥放、倒放等方式,使泄漏點處於高處,防止持續泄漏。

來源:紅河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雲南紅河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