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產業促進條例》正式發佈,6月1日起施行
“常州發佈”微信公衆號消息,4月17日,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常州市新能源產業促進條例》相關內容。該條例將於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首部新能源產業促進條例,也是該市自2015年獲得立法權以來,首部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實體地方性法規。《條例》共五十四條,以建設引領長三角、輻射全國、全球有影響力的“新能源之都”爲目標,全面系統構建了促進常州市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生態體系。
全文如下:
常州市新能源產業促進條例
(2024年1月18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體系構建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加快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促進本市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新能源之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是指區別於傳統能源,採用新技術開發與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產業,是指與新能源相關的研發、製造、資源開發、應用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產業。
第三條 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推動,創新引領、應用驅動,統籌協同、開放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能源產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新能源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新能源產業發展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新能源產業的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新能源產業的促進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協調、推動新能源產業發展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海關、金融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能源產業發展專家諮詢機制,建立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專家組成的專家諮詢委員會,爲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專業支持。
第七條 鼓勵組建和支持發展新能源產業相關行業組織。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新能源技術研發、推廣,促進產業協同,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制定標準規範等,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新能源產業發展活動。
第八條 本市打造產業發展聚鏈成羣、創新生態開放融合、應用場景示範引領、生產生活綠色低碳的新能源之都。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城市評價體系,爲新能源之都建設提供指導。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搭建與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的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臺,支持舉辦和參與國內外展覽、賽事和論壇等活動,推動合作與交流。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新能源相關的宣傳,提高公衆認知度,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理念。
第二章 產業體系構建
第十條 本市加快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構建新能源產業體系,推進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重點打造太陽能、氫能、風能、動力電池、新型儲能、新型電力裝備、新能源汽車等產業,加快新能源未來產業佈局;培育互聯共生、集約高效的產業鏈生態,形成產學研用協同聯動、大中小企業合理分工、上下游產業配套銜接的產業格局,提升產業鏈供應鏈水平,推動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產業佈局、發展方向、重點工程和推進機制等。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產業發展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產業基礎數據庫,動態掌握新能源產業和企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政策舉措,指導和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區域佈局,優化資源配置,推動新能源產業集聚集羣發展;推進各區域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避免同質化競爭。
鼓勵相關園區建立梯度佈局、利益共享、資源互補、協同發展的合作機制。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新能源產業鏈,制定並實施年度重大項目引進計劃,開展產業鏈招商,鞏固優勢產業,補齊短板弱項,推動產業鏈向上下游延伸。
第十五條 鼓勵組建新能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聯合體,開展協同設計、協同製造、協同供應和協同運營。支持企業間建立產業鏈供需對接和配套協作機制,完善產業鏈、供應鏈體系。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搭建企業交流合作平臺,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爲企業合作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鼓勵新能源龍頭企業發揮品牌和技術優勢,實現集團化發展、國際化佈局,打造世界級科技領軍企業;對創新型龍頭企業,強化政策支持,提升企業核心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優質企業梯隊培育體系,推動形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獨角獸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新能源產業綠色製造工程,推動提升節能、降碳、清潔生產水平,鼓勵企業綠色循環發展,支持企業進行碳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碳足跡標識認證,全面推進綠色製造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引入綠電資源,支持企業獲取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引導企業利用綠色電力製造產品和提供服務。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要求,加強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推動提高新能源電力利用的比例,提升配電網接納分佈式新能源的能力。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新能源產業融合發展,提升企業在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等各環節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勵面向新能源產業提供算力服務、數據服務和算法服務,推動建設算力基礎設施。
強化新能源產業數字信息保護,落實企業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回收利用區域布點規劃,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及儲能電池、光伏等企業和梯次利用企業參與回收體系建設,共建、共享回收渠道。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引導企業合規有序經營,推進安全妥善回收、貯存、移交和處置動力電池。
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新能源相關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督促企業實施全過程信息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制定新能源產品回收利用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光伏組件等無害化、規範化、高值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依法制定新能源產業相關企業標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主導、參與新能源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能源產業標準體系建設的服務和指導,推動地方標準上升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完善品牌培育和發展機制,實施新能源產業質量品牌建設工程,支持和促進品牌培育、發展和壯大。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新能源相關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平臺建設,完善檢測標準和檢測體系,培育新能源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品牌。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結合新能源產品特點,完善交通運輸保障體系,構建合理分工、有效銜接、安全高效的交通運輸服務網絡。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新能源產業集聚優勢,鼓勵國際合作園區圍繞新能源產業開展國際合作,吸引國內外新能源企業在本市設立企業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投資與技術研發合作,加強產品、服務、技術、品牌、標準輸出,拓展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新能源企業境外經營合規指導,建立境外經營培訓機制。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面向新能源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支持其承擔和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定期發佈新能源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指南,採用“揭榜掛帥”等方式開展新能源領域技術攻關,推動產業技術創新。
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依法賦予首席科學家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使用權和資源調度權,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有利於促進新能源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支持新能源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能源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採取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企業在新能源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推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組建由新能源科技領軍企業牽頭、高校院所支撐、產業鏈各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創新聯合體。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新能源企業參與高新技術產品、創新產品和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鼓勵和支持對新認定的新能源相關產品以及首臺(套)重大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高校院所等與地方共建新能源領域新型研發機構;推動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構建梯次銜接的新能源領域創新平臺體系。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新能源產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新能源產業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支持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在企業、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之間雙崗互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與本市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相關企業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完善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新能源產業人才需求預測,編制緊缺人才需求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鼓勵本市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新能源領域的學科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緊缺人才培養。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三十二條 本市構建清潔能源體系、綠色製造體系、低碳生活體系,支持新能源領域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的應用推廣。
本市在“兩湖”創新區等重點區域建設新能源產品應用先行區,打造低碳城市示範區,探索綠色生態新模式。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定期更新新能源產品示範應用清單,指導有關方面加強新能源在生產、生活等領域的應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發展分佈式光伏等新能源項目,推進工業綠色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新能源直供電等模式創新。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推行建築光伏一體化應用。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分佈式光伏發電設施,推動具備條件的既有公共建築加裝分佈式光伏發電設施;鼓勵自有廠房、居住區進行分佈式光伏應用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建築光伏一體化應用具體辦法,明確應用範圍。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市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支持具備條件的農村自有建築屋頂建設戶用光伏;鼓勵創新新能源利用模式,提高新能源使用比例,促進農村清潔生產、生活。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氫能的開發應用,統籌建設氫能基礎設施,推進氫能供給體系建設,推動氫能在交通運輸、儲能、工業等領域多元化應用。
第三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編制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考慮公交、出租、物流等專用車輛的充換電需求,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八條 商場、景區、賓館、醫院、辦公樓等配建停車場,應當預留充(換)電設施安裝條件,並按照規定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鼓勵具備條件的停車場配置高於規定比例的充(換)電設施。
鼓勵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配建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集油、氣、氫、電等多位一體的綜合供能服務站。
推進建設光伏發電、儲能、充電一體化的充電設施,光儲充充電設施建設應納入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十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預留安裝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滿足居民裝表接電需要。
已建住宅小區,應當推進充電設施建設;老舊小區改造的,應當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基礎類設施改造範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機制,制定已建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計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指南。
第四十條 公共停車場和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電設施。在城市道路紅線與臨街建築邊界之間的公共區域依法設置機動車停車位的,應當明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設置比例和管理要求。
推動有條件的單位和園區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對外開放,鼓勵建立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分時共享機制。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進農村地區充(換)電設施建設,推動農村地區充電網絡與城市、城際充電網絡融合發展。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農村地區充(換)電設施建設規劃。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方案推進農村充(換)電設施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充(換)電設施、停車位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停車和充電數據信息互聯互通。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充(換)電設施信息服務平臺,實現數據服務、運行分析、安全管理等功能。
充(換)電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充(換)電設施運營維護體系,實時進行監測,及時開展維護,提升充(換)電設施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措施,指導停車場加強充電停車位的管理。鼓勵停車場與充(換)電運營企業創新技術與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分區停放。支持通過停車充電一體化等模式,落實新能源汽車停車優惠措施。
第四十三條 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除應急、搶險、救災等特殊用途車輛外,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務用車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推進車聯網技術和產品的運用,鼓勵支持企業等相關主體依法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運營等活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政策措施,簡化服務程序,建立統一、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務體制機制,爲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保障。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新能源產業發展有關的政務信息、科技信息和服務信息,開展政策諮詢,加強對新能源企業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新能源企業的反映和訴求,瞭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新能源產業投資發展基金,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本單獨或者共同發起設立新能源方向子基金,支持新能源產業創新發展。
第四十九條 金融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加大信貸供給。
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支持新能源企業通過股權、綠色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不動產投資信託等方式融資。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培養工作,制定新能源領域企業家培訓計劃,培養具有戰略思維、創新發展、資本運作、現代管理、市場開拓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第五十一條 本市構建新能源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強化部門協同配合,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依法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權益;完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服務鏈條,提高知識產權運用效益。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知識產權強鏈工程的實施,完善高價值專利培育的體制機制,推動新能源領域專利導航,組織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託管服務,培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新能源領域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推進涉外維權,指導新能源企業解決海內外知識產權糾紛,維護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暢通糾紛解決渠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爲新能源產業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建設,搭建新能源產業法律服務平臺,引導法律服務機構爲新能源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合規指導、股權設計、涉外糾紛等法律服務。
第五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新能源產業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新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