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男打死朋友3歲兒還棄屍 二審改判15年重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陳姓男子朋友委託照顧其3歲兒子,但陳男卻毫無愛心,對男童動輒打罵,最後男童更因隨意便溺遭毆打致死,陳男犯案後竟還將男童遺體丟棄荒野,陳男雖與男童生父達成合解,但高院認爲他不符自首減刑要件,且僅因細故就毆打男童致死,改判他應執行15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陳姓男子打死朋友託顧3歲男童,二審改判陳男15年重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男童的父親母親現都因毒品案件入監服刑後,民國100年11月間起,即以每月3萬元的代價,將年僅3歲餘的男童及男童的妹妹交給友人陳男照顧。

不料,陳男在101年2月7日晚間,因不滿男童在桃園新屋鄉深圳村的住處房間隨地便溺,就出拳重毆男童胸口,男童頭部撞擊地面後,陳男仍不罷手,再將他自地板上抓起,持續毆他,導致男童於隔日死亡。

陳男發現男童死後,8日當晚與友人用偷來的車,將屍體載至新竹縣關西鎮的產業道路附近棄屍,之後因良心不安,與友人向警局自首。

桃園地方法院去年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攜帶凶器竊盜罪、故意對兒童犯遺棄屍體罪,判處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檢方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爲,陳男受託照顧被害男童,卻無耐心及愛心,動輒以竹條毆打男童,又僅因便溺問題徒手將男童毆打致死,並將屍體棄屍荒野,實屬不該。

雖陳男已與男童的生父達成訴訟上的和解,願賠新臺幣1000萬元,但高院認爲他不符自首減刑要件,且僅因細故就出手毆打毫無反抗能力的被害男童,改判他應執行15年徒刑。

陳男7日未出庭聆判。因案服刑中的男童父母出庭聆判,還押時說,比起王昊遭虐死的案件,陳男被判太輕了,會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