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稱因疫情未讓懷孕員工復職 挨罰32萬再遭訴願駁回

有某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懷孕時涉遭公司強逼簽下「因孕留職停薪」申請書,且公司怠於通知其轉任地勤人員外,甚至結束留職停薪後欲復職還以疫情爲由不開讓復職課程,要求繼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復職時還遭公司刁難。(報系資料照)

有某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懷孕時涉遭公司強逼簽下「因孕留職停薪」申請書,且公司怠於通知其轉任地勤人員外,甚至結束留職停薪後欲復職還以疫情爲由不開讓復職課程,要求繼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復職時還遭公司刁難,導致無法如期上課、空勤加給減少,申訴後高雄市政府開罰公司32萬元,近期再遭行政院訴願會駁回訴願。

某空服員因懷孕在2020年原本要依「國籍客艙組員因孕停止空勤任務規定」,申請轉任爲地勤人員,但卻遭通知禁止空勤人員轉任地勤人員,要求寫下「空勤組員因孕留職停薪申請書」,懷孕生產後欲恢復原職再要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再遭刁難,上課遭取消導致薪資短少飛勤加給,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因而開罰32萬元。

針對航空公司以疫情嚴竣爲由,拒絕空服員轉任臨時地勤人員申請,要求空服員申請因孕留職停薪,導致未能享有薪資及產假、減班人員所受等薪資等給付,且留職停薪期間,也未給予申訴人任何補償,行政院訴願會批評,無非是將疫情所生的不利益全由個人承擔,只因空服員懷孕原因導致的差別待遇甚爲明顯。

行政院訴願會指出,無法排除是因空服員懷孕因素,航空公司纔會要求空服員辦理因孕留職停薪及復職後迄且未給付固定飛行加給行爲,沒有因爲懷孕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駁回航空公司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