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病故未能清白? 諸慶恩案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輿論譁然,多年前法商百利達銀行臺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被控僞造定存單,臺灣高等法院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3年;上訴三審時諸病故,最高法院判不受理。臺灣高等檢察署認爲諸應無罪,聲請再審,高院今裁定開始再審。

高院指出,依現存卷證,諸慶恩辯稱事前有詢問律師一事,以及卷附百利達銀行函文的內容,攸關諸慶恩主觀上是否有登載不實「交易單(deal ticket)」犯意,而諸與宋彪、潘筱梅、蔡姓男子等人的供證,以及諸於法院審理時提出的百利達銀行帳冊有關定存單利息部分節錄影本等證據,即後來高院、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與民事裁定所認定的事實,關係到諸的行爲是否損害他人或公衆。

因多項證據都足以影響到諸慶恩是否成立犯罪,但原確定判決沒有調查仔細,高院認爲檢方聲請再審有理,因此裁定開始再審。

高檢署從2021年4月就聲請再審,但多次遭駁。本案源於諸慶恩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1997年間,百利達銀行與債務人、時由翁茂鍾擔任執行副總的怡華實業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命百利達銀行提出1億4千萬元爲擔保以續行強制執行。諸慶恩被控明知百利達銀行在當年10月16日未收受任何客戶或自行存入1億4千萬元,卻指示職員填制不實的交易單,再交由業務部協理核決。

協理簽發以1997年10月16日爲發行日、11月16日爲到期日,期限1個月,利率年息6%,面額各1千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4張,並於10月17日提出於北院行使作爲擔保金完成提存手續。諸被控損害金融管理正確性、怡華公司。

高檢署指從翁茂鐘的筆記本來看,1999年10月1日他接獲臺北地院執行處來函謂百利銀行提供法院做擔保1億4000萬可轉換定存單沒存款,寫下「可謂天大好消息」,當天晚上即和法官石木欽(任至前公懲會委員長辭職)討論此案。

接下來的日子裡,翁茂鍾頻繁地與時任臺北市調處調查官秦臺生會面,在同年10月8日就接獲匿名檢舉信告發百利達銀行、13日臺北市調處報請調查局立案偵辦;雖然調查局函覆不同意,但「羅主任」又以相同的檢舉信於北檢送輪分。同年10月29日,北檢發函臺北市調處偵辦,11月17日市調處立案。

2000年6月29日,諸慶恩和宋姓協理、潘姓經理遭起訴,不過臺北地院認爲積極證據不足,5個月內即判諸慶恩無罪。

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諸慶恩表示因該案承辦人員告訴他需要擔保品,所以他就負責提出可轉讓定存單,當時有向律師詢問「是否可以由百利達銀行自行發行定存單提供給法院當作擔保?」律師答覆可以,他就製作定存單給法院作擔保。諸說,百利達銀行確實有提供14紙定存單給法院作擔保,製作定存單的時候都有據實記載買、賣過程。

高院前審認爲諸自承在無現金出入的情況下,指示職員填制交易單,是「明知」而有「直接故意」,認定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諸被控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高院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怡華公司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5.39億元。

案件上訴三審期間,2003年5月24日諸慶恩(37歲)突然病故。26年後,富商翁茂鍾與司法、警界不當往來情事曝光,過往訴訟被攤開檢視。高檢署認爲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如未敘明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判決不載理由」、商會法與僞文部分判決矛盾、事實及理由與卷證不符、未敘明認定「足生損害」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今裁定諸慶恩案開始再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