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產發條例》三讀 授權海委會輔導、獎勵、補助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本報資料照片)
爲促進海洋產業永續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授權海委會針對海洋事業適當輔導、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編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畫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一、創新海洋產業。二、異業互助合作。三、建立自有品牌、爲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四、促進投資招商。五、培植專業人才。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八、海洋產業羣聚。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
另外,爲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海洋基本法》在2019年通過,明訂須制定海洋三法《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