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監院一槍兩命 民衆黨和內政部別裝睡(沈迺訓)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透過律師具狀聲請將辭職聲明交給黨秘書長周榆修,北院審理後裁定準許。(本報資料照片)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多案遭羈押禁見如今起訴在即,然而大選政治獻金的爛帳仍餘波盪漾,報載民衆黨聲稱10月初完成查帳就已向監察院申請補正,卻慘遭打槍,監院理由是須由候選人柯文哲本人申請,不讓民衆黨補正。
民衆黨秘書長周榆修對此使用政治語言大嘆「這個國家瘋了」,但以法論法,瘋的是民衆黨,明明該黨章程第16條定有:「黨主席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中央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而黨主席柯文哲收押至今超過百日,該黨持續着對「因故無法執行職權」進行違反章程的決策行爲,其性質某種程度上就如同於暴傳賴、卓恐將違法違憲不公佈、不副署,以抵制在野依《憲法》立法院職權完成的修法,對法律規則採取踐踏態度。
監察院打槍民衆黨的說法完全在理,明眼可見柯文哲收押至今遭法院斷絕通訊,完全符合法律上的事實不可能執行職務的樣態。有關因故無法執行職權的定義,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269號判決略以:「所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如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等一時的不能行使其職權者均是」。亦即依《公司法》規定之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係指事實之不能(如董事長因案被羈押),此可類推適用到民衆黨章程所提的「因故無法執行職權」規定。顯見民衆黨目前違反其黨章的做法僅是因現下政治需要,選擇讓柯文哲「戴着政治呼吸器不能拔管」。
但監察院打槍民衆黨的同時,形同也打槍了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怠於執行法律。《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一項定有,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爲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
然而內政部坐視民衆黨持續違反其章程卻遲不進行處分,監察院在打槍民衆黨的同時也不公開糾正內政部,這種怠職樣態某種程度也可比立法院通過了法律,行政機關卻公然違背《憲法》義務選擇不執行法律,已構成嚴重瀆職。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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