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遊泳教練誤傷學童眼角膜未通報 監察院促新北市府檢討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麗園國小發生游泳教練於訓練時不當傷害學生,監委範巽綠、蘇麗瓊表示,調查該校涉有未確實依法通報、監視錄影設備管理不當等違失;且新北市政府及該校均未諳校園事件處理流程,中央及地方針對此類調查報告應如何提供,尚未訂定調閱及提供辦法,監察院將函請相關單位儘速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該校游泳教練於109年11月30日訓練時丟擲浮板擊中當時於水道練習的學生,造成其眼角膜受傷。該教練雖於同日訓練後,即發現學生受傷,並協助就醫、通知家屬,且告知該校學務主任。
監委指出,然該校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學務主任更遲於110年2月24日方將上情通知該校校長,經校長指示進行校安通報,該校卻仍漏未進行社政通報;復於110年5月新北市教育局查該事件非校方所稱意外事件,更經數次函文、電聯該校通知修改校安通報類別爲管教衝突。
監委表示,但該校仍遲於110年5月19日竟以再次進行校安通報爲之,非依據教育局建議修改校安通報類別;並於5月20日才進行社政通報,顯逾兒少權法規範法定通報時間達170日。該校顯未於事件後,依限進行校安通報及完成社政通報;後續更未遵循新北市教育局之建議即時修改校安通報、補行社政通報,顯有嚴重違失。
監委指出,新北市教育局未於110年2月已悉此案進行校安通報時,即通知該校更正校安通報類別及督促完成社政通報,確有督導不周之實。新北市政府應立即查察此案中負有依法責任通報義務人員,並依相關法規、辦法研議懲處。
監委強調,本案事發後,學生家長取得監視錄影畫面片段,麗園國小未確實保存事發泳池的監視錄影畫面,導致事發時錄影畫面滅失,衍生後續行政調查、司法偵查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