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璽指趙少康私吞3億競選經費 北檢續查今處分不起訴
海軍前顧問郭璽去年指控,時任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曾私吞新黨3億元競選經費,兩人互告涉犯選罷法及加重誹謗等罪,均處分不起訴。趙少康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北檢續查,臺北地檢署今偵結,考量郭璽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去年12月7日,郭璽參與網路節目「凝觀說說看」提及,「趙少康私吞83年臺北市長競選結餘款新臺幣3億元,遭王建煊譴責後退出新黨」與「監察院前院長王建煊非常厭惡趙少康把新臺幣3億新黨競選經費吞了」等語。
對此,趙少康提告郭璽,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刑法加重誹謗。
郭璽則反告趙少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刑法加重誹謗。
郭璽辯稱,黨內的人都知道這些事,王建煊也曾在節目上說「不能說他有或沒有」。檢方指出,王建煊曾在YouTube頻道「筱君臺灣PLUS」去年12月間的影片中,主持人詢問王建煊有關趙少康捲款退黨一事時,王說「不能說他有或沒有」,因影片與郭所辯內容相符,郭璽是根據公開資料提出個人看法,討論公益有關事項,罪嫌不足,郭璽處分不起訴。
趙少康辯稱,他以郭璽所言作爲發表評論的依據,無虛構情事。檢方指出,趙少康出於自衛與自辯而提告郭璽,難認有誹謗或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傳播不實之事的主觀犯意。再者,雙方均有自由表達意見權利,郭璽在節目中質疑趙少康,趙也有相同的權利迴應與評論,尚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罪嫌不足,趙少康獲不起訴處分。
之後,趙少康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爲趙少康聲請再議有理由,將案件發回北檢續查。
北檢偵辦,考量郭璽根據公開資料,提出個人看法,難認主觀上有惡意詆譭趙少康、傳播不實之事的犯意,且案發時趙少康爲時任副總統參選人,郭璽所言攸關公共利益,客觀上無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罪嫌尚有不足,郭璽獲不起訴處分。
前海軍顧問郭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