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搶錢/遊戲寶物商遭追稅 賺400萬、稅金700萬

網路遊戲受到大小朋友的青睞,有些玩家也以此爲業,透過寶物交易賺取收益。(圖/報系資料照)

線上網路遊戲日新月異,也衍生出以遊戲寶物交易爲業的寶物商,許多玩家會透過知名網路遊戲交易平臺「8591」購買虛擬寶物或遊戲幣,再至便利商店繳費,由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收後,費用再匯給寶物商。一名黃姓寶物商遭國稅局追討106年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高達729萬,但黃先生出面喊冤,「國稅局把第三支付平臺匯給我的5140萬元認定是我的收入,但我交易收入,扣除自遊戲公司和跟其他遊戲商購入的虛寶成本實際利潤只有8%啊,這筆稅金我哪繳得起?」

原本從事資訊業務工作的黃先生,已有九年寶物交易的經驗,「其實這個產業民國90年就興起了,有些賣家會以工作室形式販賣寶物、裝備點數。」剛開始黃先生只是作爲玩家與朋友之間的寶物買賣,但隨着線上遊戲產業興盛,黃先生毅然決然辭去工作,專心全職寶物商。

108年因應《洗錢防制法》,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金流資料交給國稅局,黃先生赫然收到國稅局寄發的逃漏稅通知,黃先生表示,國稅局以106年第三方支付平臺匯給他的5140萬認定爲他的營業額,除追討5%的營業稅257萬,再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的規定,未開立發票加罰他一倍,光營業稅的部分,黃先生就欠稅514萬;此外,國稅局依據《同業利潤標準課徵21%的營所稅,黃先生還需繳納215萬,加起來需繳納729萬元。

黃先生嘆,「我會透過跟遊戲公司批發寶物再轉賣,這5140萬是對方的營業額,我的利潤只有8%約400萬。」黃先生也表示,第三方支付代收的每一筆錢都被算銷售,要5%的營業稅,但買賣遊戲寶物要成本,當時他還沒有成立公司,個人之間的交易要怎麼開立發票?黃先生因爲沒有進項發票,無法折抵營業稅,如今年代久遠,也無從追查當年的批發購入寶物的進項發票。

他也怒批國稅局,「107年的時候,我想成立公司,但經濟部商業司以沒有這項營業項目拒絕。」直到會計師去協調,纔在108年9月的時候,用「資訊處理服務業」的項目申請公司,至此,黃先生跟遊戲公司纔有進項發票可以折抵營業稅。但他也質疑,經濟部商業司的營業項目沒有與時俱進,導致國稅局用21%的《同業利潤標準》課徵營所稅,使他成爲冤大頭。「寶物交易是新興產業,國稅局卻用《同業利潤標準》課徵21%的營所稅,但所謂的同業『資訊處理服務業』跟寶物交易產業其實根本毫不相干,這樣利潤認知會有落差,遊戲寶物商的利潤比較少,卻需要負擔比較高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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