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一日遊禁強迫推銷!未經消費者同意兜售最重罰50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要求臨時起意的一日遊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要求臨時起意的一日遊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如果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業者應協助處理,如果未改善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不改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簡易型一日遊爲指業者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此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應該在簽約前,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也應明定契約應載明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也提及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

也要求如果因爲可歸責於業者事由,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爲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及利益,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減少的費用,應予退還。

更指出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待交通部公佈後。如果業者未依此次契約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不改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