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如搭時光機 20年前585號解釋也爭這些

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新增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過去大法官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325號、461號、585號與729號解釋都對立法院職權行使劃出界限,其中585號「真調會條例案」對立院職權闡述最清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新增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過去大法官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325號、461號、585號與729號解釋都對立法院職權行使劃出界限,其中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補充325號解釋,585號「真調會條例案」則對立院職權闡述最清晰。

立法委員雖是人民直選產生,但權力非無限上綱,釋字585號最接近本次國會改革法案的討論。

爲了查明2004年總統大選「2顆子彈」真相,在泛藍立委人數優勢下,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該條例共19條,雖然真調會合憲,但被視爲「武器」的6條主要條文遭釋字585號解釋宣告立即失效。

這些條文包括第5條涉及刑事責任,由調用的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第6條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歧異,可以再審;第8條真調會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限制等,都逾越了立院調查權行使範圍。

第10條稱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第11條訂定拒絕調查或不說實話者的處罰,大法官認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外第13條可以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的規定,被認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指出,立法院之調查權是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了要調查的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有重大關聯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就不是立法院所可以調查的事物範圍。

內文進一步闡釋,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行政首長都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這是「行政特權」,立法院應尊重,若有爭執,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解釋文強調,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個案調查的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

真調會條例曾遭批是「憲政怪獸」,國會改革法案遭質疑的藐視國會罪、立法院設調查委員會的爭議,在20年前也曾被討論過一遍,20年後的時空環境是否有變,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點將給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