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釋字第585號 重點爭議一次看
(示意圖/資料照片)
立法院藍白兩黨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後,民進黨認爲有違憲之虞,於6月26日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預計於11月6日前(最晚爲2025年1月6日前)宣示判決。
針對「國會調查權」之爭議,《中時新聞網》特別整理相關重點,供讀者快速釐清。
由於最先針對國會調查權的釋憲案爲釋字第585號解釋,這也是三黨對於國會調查權所引述最多的一則釋憲案,因此,以下就釋字第585號的重點分析如下:
一、立法院爲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二、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三、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四、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五、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爲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前大法官湯德宗看法
前大法官湯德宗早在去年就已經在其《大法官講堂》YT頻道分析,釋字第585號先肯定立法院在其憲法職權內,有固有的調查權。亦即在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另外還有人事同意權。也就是在行使法律案、預算案等,都可以行使調查權。
不過,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大法官認爲有其限制,亦即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且獨立機關也非立法院所能調查。湯德宗認爲,「重大關聯」並未解釋清楚,且立法院不能調查「獨立機關」嗎?有這麼嚴重嗎?這很空洞,若如此,難道弊案永遠石沉大海?又如立法院認爲大法官審判不獨立而要砍預算,亦有重大關聯,此時不可以調查嗎?
至於大法官提到「行政特權」,對於某些資訊可以不公開一事,湯德宗提到美國水門案,尼克森主張行政特權,拒絕公開通聯記錄。如果在臺灣,行政特權若是用來避免犯罪或弊案資訊揭露,亦即用於保護自己,難道我們容許這種利益衝突在法治國家存在嗎?如果可以,那國會調查就死了,國會如何監督行政!
對於調查行使方式,本號解釋擴張調查權,不以調閱權爲限,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人員或政府官員陳述意見,並得科處罰鍰。湯德宗直言,如果立法院要有效行使調查權,要求相關人員陳述意見卻缺席,在美國會被起訴!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看法
柯建銘在《當代法律雜誌》今年5月第29期撰文指出,國會調查權並非漫無邊際,具體制度設計上,其行使範圍必然應與「行使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
立法院僅具對事監督之權限,如牽涉特定官員有違法失職之情事時,應系由司法與監察權調查並處理,顯非立法權得越俎代庖之。
亦即,立法權之職權主要既系制定通案性、抽象性之法律規定,且觀諸憲法第 63 條 之文字,立法權能對行政權進行監督之範 疇,實限定於「事的監督」,而非擴張至 「人的監督」。進
國會調查權作爲立法權行使之輔助性權力,其內涵與範圍自應緊扣與立法權之 關聯。凡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無涉者,更遑論已屬司法權、監察權應調查之事項者, 自不得且不應由立法院透過其立法程序制 定法律,自行創設憲法所未賦予之權力。
●國民黨立委、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律博士翁曉玲看法
翁曉玲在同一期的《當代法律雜誌》則認爲,釋字第 585 號發佈至今已近20年,惟立法院調查權立法延宕,嚴重影響立法院職權行使。
翁曉玲舉例,德國與法國設有臨時調查委員會,但在法國與日本的常設委員會中,也得於特定範圍內行使調查權;日本參議院更有常設之調查會。
另外,對違反或妨礙國會調查之行爲者,德國法上有處以行政罰鍰與強制處分之規定,法國與日本更以刑罰方式規範。
她強調,長期以來,立法院在面對審議重大法案、預算案和監督政府施政時,因缺乏強而有力監督調查和處罰的法律工具,常無法取得重要關鍵的政府資訊,故立法委員如同無牙老虎,根本難以對政府機關進行有效監督。
因此,國會調查權乃是立法院的核心職權,立法院應儘速推動國會調查權的立法,強化立法院的監督職能並讓政府資訊更加公開透明。